城管追打水果攤主,卻遭女攤主用刀「砍傷」,誰是受害者?誰是施暴者?
最近重慶的這段「公案」,出現了多少讓人覺得耳目一新的結論。本月13號重慶警方就該案通報稱,城管隊員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水果攤主楊某在追打過程中揮刀致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同時,楊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
當事女攤主楊美麗(化名)表示,當時她拿起刀時腦袋是懵的,只是想少受點傷害。她只記得在店外被打了三拳,第一拳打在左臉頰上,把眼鏡打掉了;第二、三拳則是打在後腦勺上。在被追打到店內的桌子上時,她隨手拿起身旁的一把西瓜刀,「其實當時哪怕是一棵菜或者一個雞蛋,隨手拿到什麼東西,我都會往前拿」。事後她認為,警方的判罰是客觀公正的。
律師則認為,那位城管的行為與執法無關,屬於故意毆打和傷害。如果說是小販佔道經營了,執法人員可以讓小販排除妨害,執法人員有這個權力。如果有法律依據,第三方罰款也是可以的,但是他不能動手打人。
也就是說,城管是沒有打人的權力的。他只要打人了,就不再是一種合法的職務行為,而是侵犯他人權益的個人行為。他那身制服,就不再能成為他的「護身符」。
律師普遍認為,正當防衛的認定通常有兩個條件:一是防衛人正在面臨著不法侵害;二是防衛人沒有實施不必要的過度防衛,「從視頻來看,楊某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這起案件的判決也非常具有典型性。
警方有此實際判斷,是執法的進步;「兩高一部」聯合推出了正當防衛的認定指導意見,是法治的進步;商販敢於正當防衛,也明白自己的權益,這是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