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販砍傷城管」屬正當防衛
「女商販砍傷打人城管」一事,日前塵埃落定。
9月7日9時40分許,重慶市南岸區塗山鎮城管執法大隊在對東海長洲片區開展市容環境整治執法時,一水果攤主楊某(女,26歲,四川平昌人)佔道經營,城管隊員將佔道物品抬進店內並責令其不得再行佔道。楊某不滿,遂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並將果筐砸在城管隊員面前,致城管隊員楊某橋(男,29歲,南岸區人)右手被果筐劃傷。城管隊員楊某橋與楊某發生爭吵,情緒失控上前追打楊某。楊某在躲讓過程中抓起店內西瓜刀揮舞,致楊某橋左手多處切割傷及肌腱、神經斷裂傷。
9月13日,重慶南岸區公安分局通報:「已查明,楊某的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楊某被追打過程中揮刀致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
認定女攤主正當防衛體現法治進步
據13日的警方通報,女攤主揮刀致城管隊員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對此女攤主表示處理結果「公平公正」,可以接受。
認定女攤主砍傷城管系正當防衛,體現著中國法治的進步。從現場視頻來看,城管先動手毆打女攤主,並一直追入店內,女攤主顯然處於刑法所規定的人身權利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此情形下,女攤主情急之中揮刀反抗,系「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因此屬於正當防衛。這樣的認定,明顯符合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界定。
那么女攤主持刀傷人,是否存在過失和失當呢?根據9月3日最新出臺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在認定正當防衛時「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視頻中,女攤主已經被逼入攤鋪中狹小的空間,而隨手拿起鋪上的刀揮舞。我們顯然不能要求女攤主能在自己正在被毆打的情況下,充分意識到揮刀可能帶來的後果,並理性選擇制止侵害的工具。
雖然最後城管被砍受傷,但是這並不能否定女攤主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事實。《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特別提到,認定正當防衛要「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防止「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從事後各方面的反應來看,認定女攤主正當防衛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評,「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給一線執法者敲響警鐘
城管和攤販,一個是基層執法者,一個是底層謀生者,客觀講,二者都不容易。
這對「老冤家」之間發生過很多衝突乃至暴力事件,屢屢引發爭議。儘管輿論常常同情作為低收入群體的攤販,但在二者衝突中,攤販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情形極為罕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城管追打商販被砍傷案」具有破冰意義和典型意義,將為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借鑑。
本案中,女攤販的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意味著城管追打女攤販的行為已不再是執法,而是不法侵害。儘管女攤販佔道經營違規在先,儘管城管隊員有「執法者」的身份加持,但當不法侵害發生時,女攤販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換言之,「執法者」的身份並不能成為不法侵害的擋箭牌。「暴力」和「執法」本就水火不同爐,一旦實施暴力,就不屬於執法了,或將觸動正當防衛條款。
警方通報中有個用詞值得注意——雙方發生爭吵後,城管隊員「情緒失控」上前追打女攤販。「情緒失控」說明當時城管隊員的行為失去了理智,女攤販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監控視頻顯示,城管隊員先動手打人,突然襲擊了女攤主面部,女攤主急忙往店裡退縮,但城管隊員緊追不捨,繼續拳打腳踢。這種情形下,女攤販順手抓起一把刀揮舞抵抗的行為就構成了正當防衛。
「城管追打商販被砍傷案」的處理結果,既符合正當防衛的適用標準,又符合社會樸素價值觀和群眾期待,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公眾法治意識不斷提升的今天,「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等錯誤觀念越來越沒有市場,依法行使正當防衛權不必畏手畏腳。即使面對執法者,正當防衛條款也已不再「沉睡」。
該案的處理給一線執法者敲響了警鐘。當然,強調該案具有典型意義,絕非鼓勵攤販去暴力抗法。事實上,如果攤販暴力抗法,同樣涉嫌違法犯罪,而且執法者也有正當防衛的權利。總之,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面對任何人、任何形式的不法侵犯,受害者都可以大膽行使正當防衛權。
來源公務員必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