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女店主佔道經營,不聽城管警告發生爭執,城管隨即上前追打店主反被其拿刀砍傷。最終警方通報,店主的行為屬於阻礙執行職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被追打的過程中隨手拿刀將城管砍傷,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可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城管,毆打店主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因此,在這起案件中,女店主被毆打後砍傷城管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城管暴力執法被砍傷反被拘留。警方此次處理彰顯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公平公正,是一起為社會帶來巨大法律效果與規範效果的案件。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指出,在今年8月剛剛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該案中,女店主不聽勸阻後被城管追打,即便是執法人員,法律也未賦予其傷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城管毆打他人的行為便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商販為自身人身權利不被侵害而拿刀砍傷城管阻止其不法侵害的行為便構成正當防衛。從起因、事件、對象、意圖等條件分析都是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因此女店主可以免於傷害他人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佔道經營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店主不聽城管管理與其發生爭執,還將果筐砸向城管致其右手劃傷,構成了阻礙執行職務,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處罰。
對於城管,其作為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行政執法監察部門,在履行其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雖有法律賦予的管理權利,但不能以暴力形式作為解決方式,該行為也不在正常執法的範疇之中。追打女店主行為構成了向他人實施不法侵害,濫用權力損害他人的人身權利,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43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城管和商販之間的矛盾衝突確實不少見,城管在大家心中常以粗暴蠻橫的形象呈現。這次城管暴力執法毆打商販,警方對其進行追責處理彰顯了司法公正的震懾和警示效果。望城管部門以此為鑑,以理智規範的執法程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真正實現社會穩定和諧的美好願景。
但話說回來,事情的起因還是因女店主不配合城管的監督工作引起的糾紛。雖反擊行為屬正當防衛,但這不代表其佔道經營擾亂秩序是正確的。不論是城管的合規友善執法意識,還是商販的有序經營素質,均需提高。
內容編輯: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