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那個砍傷打人城管的女商販嗎?處理結果來了。
9月7日,重慶市南岸區塗山鎮城管大隊一名隊員在執法過程中,與一名女商販起衝突被砍傷。9月13日,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平安南岸 發文,稱城管隊員楊某橋行為構成毆打他人被行拘,女攤主被追打中揮刀致城管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同時,女攤主行為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被警方予以警告處罰。
老實說,這起案件並不好處理,難就難在正當防衛該如何認定。按《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具體到城管隊員與女商販的衝突中,城管既有依法執法的成分,也有違法操作的行為;女商販既有對職務行為的抗拒,也有對不法侵害的反抗。取其一端認定「不法侵害」,認定正當防衛,或者排除「不法侵害」,認定妨害公務,顯然都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審視有關部門的通報,貴就貴在實事求是,即「一碼歸一碼」。對城管隊員楊某橋執法行為之外的毆打他人行為,按照不法侵害行為對待,楊某橋將就違法的非職務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楊某橋被處以行政拘留,並不冤枉。
既認定了不法侵害,女攤主在被追打中揮刀,導致對方受傷的行為,就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根據近期「兩高一部」公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由此,女商販在「眼鏡被打飛」「腦袋也被打蒙」的情況下,隨手抓起收銀臺上的物品來抵抗,事後「才反應過來自己抓起的物品是把刀」。將此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符合司法解釋的標準要求,也體現「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而對女商販正當防衛行為之外的「抗法行為」,有關部門也沒有置之不理。作為公民,有配合公務執法的義務,暴力抗拒屬於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也應依法作出處理。就此案而言,雖然達不到妨害公務犯罪的程度,卻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實,給予警告、罰款、拘留都在法律的允許範圍之內。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部門對女商販作出的處罰結果是較輕的警告,而不是更重一些的罰款或行拘,既是對具體情節的把握與衡量,也體現了對公民的「人本寬宥」。在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和普通公民之間,處理的天平向公民一方傾斜,也釋放出反對暴力執法、對執法者要求更嚴的強烈訊號。
女商販揮刀砍傷城管行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順應了公眾對於正義的期待。近期指導意見公布後,各地陸續出現正當防衛認定的新鮮案例。無論什麼身份,公務人員還是普通公民,都應置於法律規則之下裁斷,而不是讓身份來決判是非。這樣的處置,才是公平正義的原色。
此事之所以引發熱議,當然還有城管的執法模式。客觀來說,現場執法糾紛難以避免,如果城管缺乏有效手段,很容易出現對抗升級,甚至劇烈的肢體衝突。如何科學規範城管執法程序,避免暴力執法侵害公民權益,也應進入立法者的視線。如此「正本清源」,方能使社會少一些暴力衝突,多一份社會和睦。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柳宇霆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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