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08】乾貨|人民法院報2020年11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

2020-12-10 澎湃新聞

1.關於無明確死亡原因的死亡賠償數額的認定——河南濮陽法院判決霍某等訴太平人壽保險公司豫北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本案案號:(2019)豫0928民初8262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韓 軍 劉懷中

裁判要旨

投保人交付保險金,保險合同成立。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無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賠情形,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

【案情】

原告霍某作為投保人與被告太平洋人壽豫北分公司籤訂了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陳某,合同約定的險種為:少兒超能寶兩全保險(3.0版)、快樂成長保意外保障計劃A款、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少兒超能寶重大疾病保險(3.0版)、附加安心住院費用醫療保險(A款)。後保險人陳某死亡,原告訴求被告太平洋人壽豫北分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中意外死亡保險項目進行賠償,快樂成長保意外保障計劃A款,保險期限自2019年2月12日0時起至2020年2月11日24時止,交費方式一次性,保險金額意外傷害身故50000元;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自2019年2月12日0時起至2020年02月11日24時止,交費方式一次性,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0000元。合同約定身故受益人及分配方式:(比例)霍某(100%)。陳某出生於2017年7月9日。2019年7月26日,郎中派出所出具戶口註銷證明:陳某死亡註銷。2019年7月26日郎中鄉陳寨村委會出具證明:茲有我村村民陳某某、霍某女兒陳某……於2019年7月23日發生意外,死亡當天埋葬……7月23日,陳某被送往濮陽民生醫院,濮陽民生醫院危重病人搶救登記顯示,搶救時間:2019年7月23日8時50分起至7月23日9時45分止,患兒死亡原因考慮診斷1.幼兒猝死?2.外傷?顱內出血?於9時36分宣布患兒死亡。濮陽民生醫院出具2019年7月29日填報的第二聯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主要疾病診斷,直接導致死亡的疾病或情況:1.幼兒猝死?2.外傷?腦出血?「發病至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欄內寫有「猝死」字樣。醫師籤字:周某某。死亡醫學證明書:死者姓名 陳某 死亡原因1.幼兒猝死?2.外傷?腦出血?死亡日期 2019年7月23日,醫生籤字:周某某,(並加蓋)醫療單位印章,郎中派出所戶口專用印章:戶口已註銷,2019年7月29日。

2.故意逃避生效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 履行的調解協議內容應予撤銷——重慶三中院判決喻某訴楊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案號:(2017)渝0230民初4176號,(2020)渝0230民再初1號,(2020)渝03民再8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李 健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未履行生效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的情況下,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處分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導致該生效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無法得到履行,明顯侵害了國家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案情】

楊某與喻某於1991年登記結婚。2016年12月,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豐法刑初字第00345號刑事判決,認定楊某犯職務侵佔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5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楊某等人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71755.80元依法予以追繳。判決生效後,楊某被送往監獄服刑。

2017年10月,喻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楊某離婚。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為:一、喻某與楊某離婚;二、原登記在楊某名下的房產歸喻某及其女兒所有。豐都法院作出(2017)渝0230民初4176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調解書生效後,案涉房產辦理了轉移登記。

因案涉生效刑事判決書的涉財產部分即財產性判項於2019年5月9日移送執行,楊某至今未履行該判項,且其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除調解書所涉財產外其另有其他個人所有的財產足以履行該財產性判項,豐都法院遂依職權對案涉民事調解書啟動再審。

3.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超過強制執行期間不作為破產債權——江蘇淮安中院判決陳國寧訴春晨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案

本案案號:(2019)蘇0830民初2795號,(2020)蘇08民終1718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孫憲騰 馬作彪

裁判要旨

破產管理人將申報的債權編入債權表僅是債權的審查程序,非為對債權的確認。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超過強制執行期間管理人有權不作為破產債權。

【案情】

原告陳國寧曾受聘於被告江蘇省春晨麵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晨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約定年薪25萬元,因春晨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100萬元的欠據。陳國寧以該欠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6月19日判決春晨公司給付陳國寧工資100萬元。法院查實無陳國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記錄。盱眙法院於2017年8月30日受理戴某餘對春晨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於2017年9月13日指定管理人。2017年11月10日陳國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100萬元。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向陳國寧發出債權申報審查結果告知書,認為其申報的債權應編入普通債權表,並告知其可以提起債權確認訴訟。陳國寧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100萬元為職工破產債權,優先受償。管理人在一審訴訟中發現上述判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遂作出債權申報審查結果變更告知書,對其申報的破產債權不予確認,並告知可以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盱眙法院釋明後將債權申報審查結果變更告知書一併納入本案進行審查處理。

4.商品房銷售合同履行完畢後團購費不應退還——上海二中院判決範天君、範雄英訴上海帝都公司等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本案案號:(2019)滬0118民初18979號,(2020)滬02民終2268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鄭 重

裁判要旨

代理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提供購房優惠、宣傳帶看、籤約諮詢等銷售服務,購房者超出總房價額外支付的團購費或服務費,實為服務合同對價,不屬於房價溢價部分。購房者在接受了銷售服務,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又以開發商或代理商收取額外房款為由主張退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上海鴻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委託方,以下簡稱鴻業公司)與上海帝都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乙方、代理方,以下簡稱帝都公司)籤訂《銷售代理合同》,約定由乙方對甲方開發建設的上海市青浦區「青浦卓越世紀中心」項目進行市場調研、營銷策劃並代理銷售,合作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16年1月16日,範雄英(乙方)與鴻業公司(甲方)籤訂《購房確認書》。範雄英向鴻業公司購買涉案房屋,房屋總價1122755元,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乙方應於2016年1月16日前支付房價款5萬元,於2016年1月19日前支付房價款7萬元,於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房價款452755元,於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房價款56萬元。購房確認書上除原告範雄英的籤名、被告鴻業公司的蓋章外,還有銷售員、專案經理、地產銷售經理、地產財務的籤名。隨後,鴻業公司(甲方、賣方)與範雄英、範天君(乙方、買方)籤訂《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明確乙方購買甲方涉案房屋,房屋總價為1122755元。原告按約履行了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義務。

2016年3月25日,範雄英向帝都公司支付10萬元,帝都公司出具收據,事由一欄載明系團購費。同年10月14日,收據被收回,帝都公司另向原告開具10萬元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事由一欄載明系服務費。

2019年10月,範天君、範雄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鴻業公司、帝都公司退還以團購費或服務費名義而收取的房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5.「以租抵債協議」是否顯失公平的判定——安徽蚌埠中院判決豐潤公司等訴安廈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本案案號:(2020)皖0322民初1575號,(2020)皖03民終2770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羅正環

裁判要旨

「以租抵債協議」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原債與新債兩個方面進行衡量,結合原債的性質及數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協議籤訂的背景等因素綜合判斷。

【案情】

2011年2月18日安徽省豐潤谷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潤公司)與蚌埠市安廈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廈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安廈公司承建豐潤公司的制粉車間和倉庫,工程總造價約1200萬元,竣工後七個月內付清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工程竣工交付後,豐潤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

2014年7月23日,雙方籤訂還款協議,確認尚欠工程款789萬元,按月利率1.5%計算到期利息為211萬元,並對該1000萬元的還款時間及利息作出了約定。之後,因豐潤公司仍未能按時足額還款,雙方分別於2015年10月1日、2017年5月30日、2018年5月31日籤訂三份還款補充協議,每次均將欠付本金及到期利息折合計算為欠款本金,並約定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

2019年5月1日,豐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與安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籤訂《協議書》,確認欠款本息共計2000萬元,並約定將案涉廠房、倉庫等租賃給安廈公司一方,租賃費為200萬元/年,從欠款中扣除,總計租期10年,從協議籤訂之日起不再計算利息。安廈公司一方自2019年5月1日即開始使用廠房,並在廠區內建了自用辦公樓。

豐潤公司、許某認為《協議書》存在顯失公平等情形,遂訴請撤銷。

6.對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期提出異議的救濟途徑——河南高院裁定鵬宇公司訴胡某、胡某峰執行異議之訴案

本案案號:(2018)豫1727民初5275號,(2019)豫17民終1206號,(2020)豫民再63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鄒 波 張 偉 趙棟梁

裁判要旨

到期債權執行中第三人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異議,仍應得到司法救濟,但在現有法律制度下,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參照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裁定終止執行,然後由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案情】

胡某對胡某峰享有債權,胡某峰對鵬宇公司享有工程保證金返還請求權。胡某申請執行胡某峰對第三人鵬宇公司的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向鵬宇公司作出履行債務通知送達後,鵬宇公司未履行,亦未在十五日內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遂作出執行裁定,強制執行胡某峰對鵬宇公司的債權。鵬宇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後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來源:人民法院報、民事法律參考

微信號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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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NO.108】乾貨|人民法院報2020年11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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