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興:與合同籤字蓋章有關的16個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2020-12-22 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文摘要】當事人訂立合同一般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加蓋印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籤字或蓋章是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而在現實中,籤字極易被偽造或變造,法人、其他組織在合同書上加蓋的印章種類也較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以及各部門的公章等。如何判定合同書上的籤字或蓋章的效力,本文為您提供16個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為減少行文篇幅,相關案例請按照索引自行查找。

  【中文關鍵字】合同;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全文】

  1.合同所加蓋的印章真實能否直接推定合同的內容真實

  ——內蒙古昌宇石業有限公司與陳呈浴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合同所加蓋的印章真實,一般可以推定該合同的內容真實,但有證據否定或者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的真實性的,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內容是否真實,還應當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適用解析:因合同所加蓋的印章與合同文字的前後順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對認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均有重要影響,故合同所加蓋的印章真實並不直接等於合同的內容真實。合同內容的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在性質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合意行為的表現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各方確認雙方合意內容的方式,二者相互關聯又相對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合同所加蓋的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合同的內容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者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內容的真實性需要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3期(總第233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及其代表權

  ——大拇指環保科技集團(福建)有限公司與中華環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終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工商登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股東會決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適用解析:在企業內部,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外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於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並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如果法定代表人通過公司內部任免發生變更,但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對外部不產生變更的法律效果,僅對內部產生拘束力。因此,工商登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股東會決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總第214期);另見張伯娜:《公司內部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爭議應以股東會決議判定》,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4期。

  3.行為人私刻或擅自使用單位公章進行合同詐騙情形下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籤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犯罪行為,而該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或者對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力,且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該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籤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條第二款又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籤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判斷單位是否應當對上述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審查該單位是否存在明顯過錯及該過錯與所造成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係。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或者對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力,應當認定該單位具有明顯過錯,因此導致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1期(總第157期)。

  4.以欺騙手段借用他人印章並加蓋能否對抗合同相對人主張合同權利

  ——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合同相對人存在惡意,當事人以印章系他人以欺騙手段借用並加蓋為由對抗合同相對人向其主張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適用解析:《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籤字、蓋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內容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據此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同時,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籤字、蓋章,還具有使合同相對人確信交易對方,從而確定合同當事人的作用。基於此,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即使合同書上所加蓋的印章系他人以欺騙手段借用當事人的印章並加蓋,因出借印章的關係只存在於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不論借用人是否存在欺騙的行為,借用關係也只在其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故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有證據證明合同相對人存在惡意,當事人以印章系被騙出借的理由不能對抗合同相對人向其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期(總第135期)。

  5.他人偽造企業法定代表人籤字的合同是否成立

  ——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與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總公司、上海中益國際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企業法人籤訂的合同,其法定代表人籤字的,可以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該籤字系他人偽造的,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

  適用解析:《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該條規定表明,當事人的籤字或蓋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籤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籤字,以及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籤字。《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可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籤字的合同代表了企業法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該法定代表人的籤字系他人偽造,則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的內容反映了企業法人的意思。因此,偽造的籤名不能使合同成立生效,企業法人不因偽造的法定代表人籤字而產生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7期(總第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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