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書彬律師-18651126929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對於合同的效力問題,一般民商事合同中都會約定「本合同自雙方(各方)當事人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並且合同是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書面化呈現方式,對此當無疑問。
但實踐中,部分合同的當事人出於各種原因,會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先行籤字、蓋章,而合同的內容在籤字蓋章之日尚未確定或尚未書面記載下來。這就導致當事人對於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行為的效力產生異議,實踐中也極易發生爭議糾紛。
筆者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空白合同」效力問題的裁判案例,總結出對於空白合同效力問題的部分裁判規則,並且認為將留有空白合同內容的版本交給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此類合同原則上對於籤章一方有效。
案例一: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該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衛琪南、金家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衛琪南、金家樑對《房地產買賣合同》落款乙方處籤名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辯稱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依據一審法院委託進行的司法鑑定,無法得出該合同系先籤名後填寫其他內容的結論,也不能得出僅因提供原件延遲,而導致無法作出鑑定意見的結論。即使衛琪南、金家樑是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衛琪南亦是具有多年從商經驗的華聯商廈的法定代表人,其理應知曉在空白協議中簽字的法律風險及後果,應視為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另外,衛琪南、金家樑一審提交的談話錄音中,楊進表述,買一套定的是25000元,全部拿下來13000元。該表述與涉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價格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夠相互印證。因此,原審判決認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真實並不缺乏證據證明,不存在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情形。
案例二:空白合同的提供一方未盡到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將籤字蓋章的空白合同交給對方,應當承擔有效合同的法律後果。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臨邑縣支行、許鵬保證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臨邑農發行對恆昌公司向許鵬2000萬元借款的保證擔保合同,雖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證明,2000萬元擔保合同的第一頁與第二頁紙張不一致,文字非由同一機具一次製作完成,但不能證明此擔保合同是偽造的,擔保合同上有臨邑農發行的蓋章和其負責人趙學東的籤字,臨邑農發行所稱的500萬元的擔保合同也沒有各方均在現場籤字蓋章,且沒有加蓋騎縫章。臨邑農發行稱對方用其籤字蓋章後的空白合同偽造2000萬元的擔保合同,臨邑農發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具有專業的注意能力,負有審慎的注意義務,其把籤字蓋章後的空白合同交給債務人和債權人,且沒有加蓋騎縫章,放任結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關於臨邑農發行提及許鵬已就涉案2000萬元借款獲得債務人恆昌公司清償的問題,是否執行沒有向法院提供書面證據,原審判決臨邑農發行對恆昌公司欠許鵬的債務在債務人恆昌公司不能清償的範圍內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案例三:在空白合同上簽名會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空白合同部分內容的法律後果。在「施蘇程、方晗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再審申請人方晗主張其籤名的合同為空白合同,系鄭殿才騙取保證人擔保的行為,故二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經查,本案中,對於二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連帶還款保證人的名義籤字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由於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容的法律後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籤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方晗主張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系對方當事人事後補寫的主張是否成立,二擔保人均應在借款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關於方晗主張借貸雙方存在騙取保證人擔保的問題,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故二審法院結合本案證據,依法判決方晗、韋敏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並無不當。
案例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給合同相對方,應視為對合同事項的無限授權。在「楊四平、張靜保證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由於楊四平、張靜自認其在《保證合同》的「乙方(保證人)」及「乙方、乙方配偶」後橫槓上簽字,即便是《保證合同》其他地方存有空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於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基於此,對於楊四平、張靜申請列印字跡與指紋形成時間先後順序以及《保證合同》第三頁兩處落款籤署處的阿拉伯數字是否為同一人進行鑑定,一、二審法院未予同意正確。此外,即便《保證合同》中保證擔保範圍之後括號內「乙方」改成「經銷商」未經楊四平、張靜同意,但修改的僅是部分內容,乙方是否承擔保證責任,須結合《保證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進行整體理解。《保證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對主合同中經銷商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綜合《保證合同》全文內容,楊四平、張靜應對經銷商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所述,楊四平、張靜主張福田雷沃公司偽造《保證合同》的主張不能成立,一、二審法院認定並無不當,該項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五:在空白合同上簽名的一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法律後果,此時應視為其對合同相對方在合同空白處進行任意添加的授權。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郭建珍、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郭建珍作為正常的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自己在格式化的保證反擔保合同上簽名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但其仍堅持在該合同上簽名,且未註明時間等其他具體內容,應視為其系對合同對方在合同空白處進行任意添加的授權。何況,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來看,案涉反擔保合同雖為格式化反擔保合同,但合同所載明的內容較為具體,直接寫明了寧夏擔保集團與志海公司籤訂的《委託擔保合同》、寧夏擔保集團與農行靈武支行籤訂的《保證合同》以及志海公司與農行靈武支行籤訂的《借款合同》等文件名稱和編號,僅落款籤字和日期部分空白處為手寫內容。亦即,郭建珍為寧夏擔保集團進行擔保的意思表示是明確、具體而且真實的,至於籤訂的時間究竟是2015年還是2016年,既然郭建珍在籤訂時並不認為重要,因此未對此予以註明,視為其願意在任何時候為寧夏擔保集團提供擔保。故,二審判決最終未採納郭建珍的訴訟主張,判決其承擔反擔保責任,並無不當。
通過以上案例的分析,筆者初步認為,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應當視為該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理論上可以在空白合同上任意添加內容,空白合同的籤字一方也只能全盤接受。但無論是空白合同還是協商一致籤訂的合同,均屬於合同的性質,對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判斷,應當以《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等的規定進行判斷。並非所有的空白合同在對方添加內容後該合同均為有效,還應審查合同是否符合生效條件。只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對空白合同的籤字方產生合同上的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