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也是法理的考慮因素之一;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它不能讓每個人都滿意,也做不到絕對的公平,只能讓絕大部分人滿意,讓相對公平得以彰顯。
11月10日,景某回到山東臨沂的家中。(再審可能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於是對其取保候審)
他在監獄裡一共度過了7年2個月零23天。
回到家中的他拿著照片上神,當被問及上邊的人是不是都認不出來了,他給予了肯定的回答。
如今的他明顯還沒有從牢獄的環境當中走出來,基本上每天都是躺在床上玩手機,拒絕和社會接觸。(買的智慧型手機,學了三天也沒有學會)
面對別人出去轉轉的建議,也是沒什麼反應。
缺舟:
這一切都要從2014年開始說起
景某,男,1988年生人,原戶籍為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
2014年,經營一家玩具店的他,因15支玩具槍被認定為「槍枝」。
被以「非法買賣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在獄內獲減刑2次,實際執行時間為7年2個月23天。
因為原判的執行中止,所以對其予以釋放。
我們第一反應看見這樣的新聞都會覺得難以理解,因為如果因為販賣玩具槍就獲罪,確實有些冤枉。
打個比方,如果說某些執法人員回到家中,看見自己的家裡人從外邊的小賣部裡邊買了玩具槍給孩子用,那麼是否也涉嫌如此嚴重的槍枝犯罪呢?
而那些供應玩具槍的源頭,是不是也需要附上連帶責任?
我說這些話,不是想質疑判決,只是覺得在對於量刑方面一定要貼合實際。
對於這件事,我之所以有保留是因為景某的槍枝,具體的規格和型號是如何的,沒有詳細的說明。
對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枝,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應認定為槍枝。
而當年的鑑定書,景某所販賣的15支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在4.13焦耳/平方釐米至11.95焦耳/平方釐米之間。
那麼何謂比動能呢?就是彈箭的動能與其最大截面的比值。
C0為比動能,E為動能,A為最大截面值。
至於這個所謂的1.8焦耳,確實很容易就達到標準了,我們以前小時候玩的那種裝載有BB彈的槍,有很多其實都已經超過了這個標準。
如果按照這個規定,難免就會出現量刑過重的情況。
所以在18年,最高院所下發的一份解讀文件裡邊對於此進行了批覆,就是避免機械適用刑法的現象。
通俗一點來說就是不再單單考慮槍枝動力類型,槍口比動能高低;而是也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以及危害結果等因素。
原則中規定:
①在整體上保持對涉槍犯罪的從嚴打擊,但是在個案中要貫徹和落實從寬精神。(主要就是區分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強東比動能較低的槍枝案件定罪量刑標準)
②遵循實事求是精神,其中有一條很重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強東比動能較低的槍枝案件,要區別對待,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必須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
所以綜上所述,如果景某所販賣的玩具槍確實違反了規定,那麼指定是要接受懲罰。
如果到了仿真槍的範疇,最多也就是「非法經營罪」,但是這個「非法買賣槍枝罪」確實對他來說罪名有些過大。
不判,不合適;判重了,還得承受相應的後果。
我們能夠看到的一面是機械性適應,但是還有另外一面就是司法也在不斷的進步,就是避免再次出現類似的事件。
只是希望下次能夠早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