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嬌與被告郭某紅於2011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5月 16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10月23日在商州區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10月26日生下男孩。孩子出生後原告開始出現精神疾病症狀,因嚴重精神障礙,2014年2月13日,原告王某嬌在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2016年正月2日,被告因故將原告送回娘家居住至今。
2016年6月被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被告的請求。同年8月 25日,原告在商洛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正月17日,郭某紅外出打工至今未歸。2017年4月28日,原告父親王某華向法院申請變更原告的監護人為自己,法院審理後於次月9日作出依法予以準許的判決。同年6月原告以其父親為法定代理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審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表示如果原告離婚,其願意照顧原告的生活。
02 案件焦點
1.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離婚前的扶養費9000元是否正確;
2.原告要求離婚後被告支付住房補助300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及每月扶養費 500元是否正確。
03 法院裁判要旨
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2016年正月在娘 家居住至今,雙方並未共同居住生活,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且被告同意 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應予支持。
原告現患有精神疾病,無生活來源,亦無能力照管孩子和負擔撫養費,故孩子拜某陽隨被告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撫養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離婚前的扶養費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醫藥費2720元因無醫療費票據證明其支出,故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損失費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原被告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依法不屬於退還彩禮的情形,故對被告要求原告退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04 律師說法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訴訟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而精神病人這一群體的離婚訴訟問題也亟待我們引起重視。
第一,關於精神病人作為離婚案件原告時訴權的法律保護問題。本案原告王某嬌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訴權仍受法律保護, 即其有資格成為本案離婚案件的原告。
第二,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要求對方支付離婚前扶養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在起訴離婚前實際上已在其父母家居住16個月,被告作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並未實際履行其監護職責,亦未積極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判決被告給付離婚前的扶養費並無不妥;
第三,關於精神病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問題。婚姻法雖然規定了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適當幫助,但具體的經濟幫助方式與數額的多少並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就需要承辦法官依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第四,關於精神病人要求的離婚損失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原告王某嬌要求的精神損失費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依法不予準許。
夫妻精神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不僅是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上的義務,攜手半生,中途離散,即使無法做到「一別兩寬,各自歡喜」,也要儘量好聚好散。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