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精神病人離婚案,使各方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原告男方訴稱,雙方經人介紹認識,1994年4月登記結婚,婚生女現已結婚成家,婚生子現讀初中。因婚前了解不夠,倉促結婚,婚後發現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
2016年12月,殘聯向被告發了殘疾證,確認被告屬於精神殘疾二級。因被告患精神病已近20年,雙方早已無夫妻感請,故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
辦案法官任永波經了解得知,被告在27歲時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現就診於某精神病院,需長期服用藥物控制。這幾年,被告的生活、醫療等費用,由其女兒支付。原告曾於2016年5月、2017年1月起訴與被告離婚,均經勸說,撤回了起訴。現原告第三次提起訴訟,堅決要與被告離婚。
承辦法官任永波兩次到被告所在精神病院進行調查,後一次還傳喚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的成年子女到場。在確認被告精神狀態正常,意識清楚,且其監護人在場的前提下,進行了現場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如下調解意見:
雙方自願離婚;原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10年之內,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被告下一年度的生活補助款8000元,由女兒代收;兒子隨原告共同生活,並直接履行撫養義務,行使監護權利,負擔兒子的撫養費用;雙方的共同財產(農村宅院,北屋五間)一處,原告自願放棄權利,雙方均同意該宅院由子女共同所有;離婚後,雙方均同意指定女兒為被告的監護人,女兒亦同意。
調解結束後,法官半小時之內便製作出調解書,發送到當事人及代理人手中,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明書。
原告激動地向法官道謝說:「前兩次都沒離成。我才四十幾歲啊,我也想安心找個工作,追求以後的幸福生活。要不是兩名法官這麼一趟一趟地給我進行調解,我真不知道真麼辦啊!太感謝你們了!」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已明確了起訴精神病人離婚的具體條件,該條件是: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的,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本案中,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離婚條件。但是,司法實踐中,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涉及確定監護人,如何參加庭審、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權利如何保障等諸多現實問題。
因此,實踐中,判決原告與精神病人離婚的難度極大。正因如此,多數法官以勸說原告撤訴結案。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我們必須敢於擔當,寧可多做些工作,多跑幾趟,也要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
本案調解結果既保障了原告離婚自由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也確保了被告基本生存權利,維護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