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我的丈夫,因強姦罪坐牢。我找了律師幫我辦離婚。前不久在監獄剛開的庭。經過法院的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都做了處理,法院下了調解書。沒過幾個月,又接到法院通知:xx市xx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yy離婚糾紛一案,審判形式為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限為3個月 。我很納悶,法院調解書已經送達幾個月了,難道不算數了嗎?
【解答】
一、離婚是可以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需要去戶籍地的民政局辦理的,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可以起訴離婚的。
離婚主要涉及人身、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
關於人身,解決的是離與不離的問題,雙方均同意離婚,協議即可,一方不同意離婚,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關於財產問題:在財產分割上,一方的婚前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例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一般是均分的。如果一方有過錯,如家暴,外遇等,可以要求少分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根據你所述情況,是你的丈夫對法院送達的調解書不服而提起了再審程序,叫審判監督程序。我國現行民訴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判生效後二年內提出。因此,你丈夫申請再審沒有超出訴訟時效。
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因為欠缺一定的專業知識,沒有訴訟經驗,當時情況也考慮不周全,也沒有經歷過法院的調解,很容易出現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情況。雖然調解協議達成,法院也製作了調解書並已經送達,但心裡總有個疙瘩,總想著怎麼推翻調解書,於是就想通過一定的程序,尋求對調解書不服的救濟途徑。這種途徑就只有審判監督程序。
三、哪些情況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就是說,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內容不滿意,若能提出證據證明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法院查證確實屬實的,應當再審。但對人身關係的判決、調解不能申請再審。
所以對調解結果不滿意,若符合條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撤銷原調解書中財產部分和子女撫養部分的內容,重新作出新的判決或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