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津市場監管濱藥罰〔2016〕2號
案件名稱:天津藥物研究院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劣藥鹽酸氯米帕明片案
違法企業名稱:天津藥物研究院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23899179-9
法定代表人姓名:湯立達
主要違法事實:2015年5月,根據天津市抽驗任務安排,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天津藥物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的鹽酸氯米帕明片(批號:150202)進行監督抽驗,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綜合判定為不合格(檢測報告編號:HF201506889),不合格原因為藥品的溶出度不符合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藥物研究院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抽驗不合格產品同一批次的「鹽酸氯米帕明片(批號:150202)」共生產了6650盒,每盒售價10.92元,貨值金額總計72618元。該企業最終召回涉案藥品共3972盒,除去用於抽驗的11盒外,共銷售2667盒,非法所得29123.64元。
依據《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八款「發現違法行為後,及時採取措施召回產品,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給予減輕處罰。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合格藥品鹽酸氯米帕明片(批號:150202)3972盒;2.沒收非法所得人民幣 29123.64元整; 3.處以人民幣7261.8元罰款。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動履行,15日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