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對夫妻酒後發生關係,能不能認定為聚眾淫亂罪?

2020-10-11 互聯文學

案例

劉某與黃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學同學,畢業後,分別在兩個相距不遠的城市工作,兩家關係非常密切,幾乎每個月兩家能相聚一二次。2018年8月份一個周六,劉某夫妻駕車前往黃某夫妻家做客,席計都喝了少許紅酒,稍有酒意,兩對夫妻分別勸酒聊天,其中黃某一句不經意的話引得四人面紅耳赤,於是劉黃兩人與兩名妻子心照不宣地當場相互實發生性關係。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對原案件經過改造,隱去地名及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實,對行為定性不會產生影響。以下筆者結合案件,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劉某與黃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本案中,兩名女性與不同的對象,在此地此時發生性關係完全處於自願,一方面,兩名女性稍有酒意,並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強姦罪手段行為中的其他行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兩名男性也沒有對兩名女性採取強姦罪,因此,不符合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的手段行為。強姦罪的手段行為,如暴力、脅迫或其他行為與違背婦女意志為表面關係,當客觀上看來是強姦行為,但行為人並未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行為等手段行為是時,意味著該姦淫行為並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不可能構成強姦罪。

因此,本案中,兩名女性雖然被以不同的對象為性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劉某與黃夫妻四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本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為眾,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數要求,且四人確實有相互淫亂的行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違法構成要件,但對於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等是違法構成要件的內容,欠缺時間或地點要素,否認行為的違法性,即該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觀的違法行為,當然不可能是犯罪行為。如非法捕撈海產品罪,只有在禁漁期內,行為人捕撈海產品的行為,才可能涉嫌該罪,否則,捕撈海產品的行為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不可能評價為犯罪行為。聚眾淫亂罪的違法構成要件中並沒有地點的要求,但地點往往決定該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眾所周知,聚眾淫亂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公共場所秩序,只有符合這一特徵的聚眾淫亂行為才可能評價聚眾淫亂罪。

本案中,兩對夫妻相約於家中實施淫亂行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場所,談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為個人私密空間,並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具有當眾的性質。因此,本案中,四個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即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劉某與黃某夫妻四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本案中,如果地點在酒店包房內實施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

結語: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沒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為。因此,認定犯罪時,首先要從違法(客觀)構成要件著手,不符合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否認其法益侵犯性,無需再討論責任要件。本案中,劉某與黃某夫妻四人在家中的淫亂行為,不符合聚眾淫亂罪的違法要成要件,沒有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即公共場所秩序,因此,四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來源:法律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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