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父母全部遺產需要合法有效的遺囑

2021-01-08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

可能在生活中或是電視劇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因為財產糾紛而鬧得整個家庭都非常不和睦的情節。並且在大多數人的潛意識當中,大家都會認為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那麼老人去世之後所遺留的財產,第一繼承人便是子女。但第一繼承人並非只有一個子女的情況,需要合法的遺囑方可由一人繼承!下面北京房產繼承律師常亮以一個房產繼承糾紛的二審上訴案例為大家分析有關規定。

周某1與周某4、周某3、周某2、周某5系兄妹關係,其父親周某生前與第三人韓某合夥共建樓房,周某2013年因病去世。周某的遺產登記清單(共四頁),每頁均註明「以上資產澄清後由周某1等兄妹五人平均分配」,每頁清單上均由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籤字確認。周某與李某於1981年離婚,雙方生育四個子女,長子周某1,次子周某3,長女周某2,次女周某4。後周某與李新結婚,雙方生育一女周某5,雙方於2003年8月8日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原、被告同為周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享有均等繼承遺產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稱盡到了主要贍養和撫養義務,理應獲得該房產使用權的理由,因周某的遺產登記清單上註明「以上資產澄清後由周某1等兄妹五人平均分配」,故在遺產登記清單載明平均分配未被撤銷是情形下,對訟爭遺產應按均等份額繼承。故原告涉案遺產歸原告一人繼承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判決涉案房產三分之一的使用權歸韓某使用的請求,因原告對韓某涉案部分不享有物權,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並未就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故該請求亦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財產登記清單,周某的退休證、醫療保險卡、醫院收費收據、住院費用結算清單,合夥投資辦院協議書、設備盤點登記表等證據。周某2、周某3、周某4質證稱,對財產登記清單真實性有異議,一審中上訴人已偽造一份財產登記清單沒有被採信,二審中又提供了一份財產登記清單,內容是一致的,對於財產分配方法不一樣。上訴人提供的財產清單自身已出現了自相矛盾,且該財產清單與房產繼承一案中,法院已認定的財產登記清單不一致,當屬偽造。對退休證、醫保卡、醫院交費憑證、出院清單綜合質證,這組證據系周某去世後由周某2從周某保姆手中移交過來的周某生前遺物中的一部分,因兄弟姐妹協商,把周某生前所有遺物包括財產分配登記清單原件在內全部交由上訴人周某1保管。因此,上訴人僅僅是保管了相關證件和支付憑證。從證據自身也能看出,票據中顯示的經手人繳費人等均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也印證了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支付其證明目的。另外,關於財產分配問題,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對財產進行了登記造冊,並約定平均分配,因此,上訴人又提供所謂新證據不能否定所有被繼承人對財產分配方案的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在其他案件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對周某所盡孝道和贍養義務的問題,雙方都舉有大量證據,生效判決最終確認以五兄妹最終約定的財產分配清單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最終意思表示。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財產登記清單與其一審時提交的財產登記清單落款日期與正文之間的間距明顯不一致,對其提交的財產登記清單不予採信。上訴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其提交的證據均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認為,誰主張誰舉證。上訴人周某1主張一人獨自繼承涉案房產的三分之二份額,三分之一份額為原審第三人韓某所有。本案中,財產登記清單對訟爭遺產均載明以上資產澄清後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妹五人平均分配,且經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籤字確認,現周某1主張上述財產登記清單系被上訴人偽造,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即便不存在平均分配遺產的約定,因本案周某未有遺囑,上訴人與四被上訴人同為周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均等繼承遺產的權利,故對上訴人周某1主張一人獨自繼承的請求不予支持。另,原審第三人韓某在原審中辯稱,涉案房屋所佔比例為周某佔65%,韓某佔35%,與上訴人周某1主張的份額不一致,在涉案房產未就物權歸屬進行確認的情況下,上訴人周某1主張涉案房產的三分之二使用權歸其一人繼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根據法律,繼承財產並不是那麼簡單的。如果沒有這個合法的遺囑,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表明財產會傳給子女的話,那麼在老人去世後,財產會分給兄弟姐妹,一人不能繼承全部。北京房產繼承律師提醒大家,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關係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孫輩關係中,如果父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英年早逝,祖父母不放棄遺產,那麼父母的財產,包括財產,需要在祖父母和孫輩之間平均分配。

相關焦點

  • 沒有遺囑時,配偶與子女繼承遺產毫無懸念?這種情況下無繼承權!
    繼承,不一定是有錢的人才會遇到的問題,畢竟人固有一死,而錢財等身外之物又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可以說每家每戶都會面臨著遺產繼承的問題。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想必大家也都不陌生,比如說遺產繼承的優先級問題,是遺囑優先於法定順序。
  • 子女怎樣按遺囑繼承房產,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哪個效力更大
    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哪個效力更大,子女怎樣按遺囑繼承房產
    父、子二人作為兩個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子女沒有法定的義務償還父輩的債務,子女僅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父輩債務,即遺產先用來償還應償債務,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滿足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後依《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 民法典子女繼承遺產有何變化 房產繼承多子女如何分配
    專家觀點:◆ 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如果父母沒有遺囑,獨生子女很難百分之百繼承遺產,與獨生子女同為第一繼承順序的繼承人還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們都有繼承權。若父母希望確保獨生子女完全繼承遺產,立遺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民法典對遺產範圍採取了概括式規定,具有更強的涵攝力和更好的開放性。◆ 民法典對代位繼承制度的適用範圍從直系晚輩血親擴大到旁系血親。
  • 父母去世,遺產竟然不是獨生子女全部繼承?
    ,那麼父母的遺產一定由獨生子女自動繼承嗎?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往往有一種固定認知,就是父母意外去世,獨生子女一定可以繼承全部財產,其實這是很多人的誤區,父母的遺產不一定由獨生子女全部繼承。 簡單舉個例子,假設獨生子女A的父母因為意外原因,一起離世,A的爺爺奶奶還在世,那麼A父母的遺產將會按照A、A的爺爺、A的奶奶三人平均分配,即A只能分得父母遺產的三分之一。如果將來A的爺爺、A的奶奶去世,那麼爺爺奶奶的遺產會由他們的子女繼承,也就說爺爺奶奶的從A父母那兒繼承來的遺產,最後可能被A的叔叔、大伯、姑姑繼承。
  • 子女繼承房產必看:有遺囑公證也不能過戶?
    你以為父母生前立了醫囑,子女繼承房屋就不會出現問題?那可不一定!受益人根據父母遺囑進行房屋繼承可是需要一系列材料,如果處理不當,極有可能在繼承房產時遇到麻煩。現在,小編就給大家舉例詳細說明。【案例】A兄弟姐妹眾多,為避免出現財產糾紛,A的父母親自寫明遺囑並進行了公證,由A繼承房產。在兩位老人過世之後,A手握公證過的遺囑來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卻被告知材料不全無法完成過戶。這是為什麼呢?進行遺囑房產過戶需要哪些材料?一般在進行繼承過戶時,受益人需提供遺囑、遺產繼承公證書(法律生效的判決及裁定)、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產證、房產平面圖等材料。
  • 遺囑繼承公證手續,辦理房產的遺囑繼承公證需要多少費用
    在公證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或者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有效的遺囑,經遺囑繼承人申請,公證處辦理並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但對於繼承法規定的其他幾種遺囑形式,如自書、代書遺囑,因遺囑人的死亡而難於取證,無法取證以及遺囑繼承的排他法,公證人員往往會怕發生繼承糾紛,引起訴訟而加其拒絕公證,致使部分遺囑人生前處分財產的願望而不能實現,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 到底什麼樣的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可免除,也不能要挾或追加任何條件。《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 獨生子女到底能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外甥侄女也能繼承遺產...
    但也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年紀大、行動遲緩和不便成了很多老人立遺囑的阻礙。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 未成年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未成年人享有繼承權的方式可以為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通過寫遺囑的形式,明確個人財產由未成年人繼承;如果沒有有效遺囑時,被繼承人去世後,將發生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則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遺囑中的遺產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該條是繼承編第二章法定繼承中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
  • 遺產怎麼繼承?誰有權繼承遺產?遺產如何分配?
    當今導致家庭矛盾糾紛產生的一大因素就是遺產繼承。下面我們就說說關於遺產和繼承的問題。一、什麼是遺產?遺產是逝者生前所擁有全部合法財物。以上這些財物必須是擁有所有權,沒有所有權的財物不能繼承。二、遺產繼承有哪些方式?1.遺囑繼承。是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明確了給誰)2.遺贈繼承。將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明確了給誰)3.附條件的遺囑或遺贈。
  • 侄子可繼承叔伯遺產,不再收歸國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規定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的範圍,包括侄子、侄女、侄女和侄女,他們都可以依法繼承財產。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第一個繼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和第二個繼承人(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全部死亡,侄女和侄子將繼承遺產。在此之前,他們都是收歸國有的。
  • ...獨生子女到底能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外甥侄女也能繼承遺產?2021年...
    但也有很大的弊端和局限性,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年紀大、行動遲緩和不便成了很多老人立遺囑的阻礙。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列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 蘇城公證處實例講解獨生子女遺產繼承:父母遺產為啥分給七大姑八...
    蘇城公證處趙菁公證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且三方處於同等法律地位,按照徐女士的家庭情況,對於其父親份額的遺產,徐女士享有繼承權,其遠在外省、不相往來的親爺爺也是合法繼承人。
  • 被他人收養的子女,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從以上法律規定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依據法律擬制形成了一種父母子女關係。
  •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所有遺產?答案在這裡
    最近網上都在流傳「獨生子女不能完全繼承父母遺產?!」可是爸媽就只有我這一個孩子,我不繼承誰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並未設立專門的遺囑,或者已經專門設立遺囑,但遺囑無效,我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遺產。需要和他們共同繼承遺產,而且彼此順序平等沒有先後之分。所以換句話說就是,如果獨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還健在,人家也是有繼承權的。如此一來,獨生子女就無法完全繼承自己父母去世後的遺產。
  • 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父母全部房產?快來看房產繼承新規
    按照現在的《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但在沒有遺囑卻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獨生子女很可能只能繼承到父母部分的房產…那麼,父母的房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全部轉讓給獨生子女?
  • 房產繼承「新規」來了!2021年起,子女繼承父母房產一律這樣辦理
    子女如何繼承父母房產,終於有了新規! 去年年底,有一條「2020年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的消息,引發網友關注。按照現在的《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獨生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但在沒有遺囑卻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獨生子女很可能只能繼承到父母部分的房產...... 那麼,父母的房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全部轉讓給獨生子女呢?
  •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確係誤讀。但不能全部繼承,卻是現實
    其中關於「繼承篇」的新規,也引起大家的熱議。子女繼承父母財產過程中,面臨的一些「不合常理」的問題,其實早在多年之前就已經暴露出來。更何況獨生子女家庭,本來家裡就一個子女,居然還不能繼承父母一輩子辛辛苦苦拼下來的全部財產、還需要面臨一堆「外人」的爭搶,這種現象,相信對於任何一個身在其中的人,都難以理解、難以接受。所以,隨著這種現象的發生,很多人開始產生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