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在生活中或是電視劇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因為財產糾紛而鬧得整個家庭都非常不和睦的情節。並且在大多數人的潛意識當中,大家都會認為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那麼老人去世之後所遺留的財產,第一繼承人便是子女。但第一繼承人並非只有一個子女的情況,需要合法的遺囑方可由一人繼承!下面北京房產繼承律師常亮以一個房產繼承糾紛的二審上訴案例為大家分析有關規定。
周某1與周某4、周某3、周某2、周某5系兄妹關係,其父親周某生前與第三人韓某合夥共建樓房,周某2013年因病去世。周某的遺產登記清單(共四頁),每頁均註明「以上資產澄清後由周某1等兄妹五人平均分配」,每頁清單上均由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籤字確認。周某與李某於1981年離婚,雙方生育四個子女,長子周某1,次子周某3,長女周某2,次女周某4。後周某與李新結婚,雙方生育一女周某5,雙方於2003年8月8日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原、被告同為周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享有均等繼承遺產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稱盡到了主要贍養和撫養義務,理應獲得該房產使用權的理由,因周某的遺產登記清單上註明「以上資產澄清後由周某1等兄妹五人平均分配」,故在遺產登記清單載明平均分配未被撤銷是情形下,對訟爭遺產應按均等份額繼承。故原告涉案遺產歸原告一人繼承的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判決涉案房產三分之一的使用權歸韓某使用的請求,因原告對韓某涉案部分不享有物權,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並未就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故該請求亦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財產登記清單,周某的退休證、醫療保險卡、醫院收費收據、住院費用結算清單,合夥投資辦院協議書、設備盤點登記表等證據。周某2、周某3、周某4質證稱,對財產登記清單真實性有異議,一審中上訴人已偽造一份財產登記清單沒有被採信,二審中又提供了一份財產登記清單,內容是一致的,對於財產分配方法不一樣。上訴人提供的財產清單自身已出現了自相矛盾,且該財產清單與房產繼承一案中,法院已認定的財產登記清單不一致,當屬偽造。對退休證、醫保卡、醫院交費憑證、出院清單綜合質證,這組證據系周某去世後由周某2從周某保姆手中移交過來的周某生前遺物中的一部分,因兄弟姐妹協商,把周某生前所有遺物包括財產分配登記清單原件在內全部交由上訴人周某1保管。因此,上訴人僅僅是保管了相關證件和支付憑證。從證據自身也能看出,票據中顯示的經手人繳費人等均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也印證了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支付其證明目的。另外,關於財產分配問題,上訴人已與被上訴人對財產進行了登記造冊,並約定平均分配,因此,上訴人又提供所謂新證據不能否定所有被繼承人對財產分配方案的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在其他案件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對周某所盡孝道和贍養義務的問題,雙方都舉有大量證據,生效判決最終確認以五兄妹最終約定的財產分配清單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最終意思表示。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財產登記清單與其一審時提交的財產登記清單落款日期與正文之間的間距明顯不一致,對其提交的財產登記清單不予採信。上訴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其提交的證據均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認為,誰主張誰舉證。上訴人周某1主張一人獨自繼承涉案房產的三分之二份額,三分之一份額為原審第三人韓某所有。本案中,財產登記清單對訟爭遺產均載明以上資產澄清後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妹五人平均分配,且經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籤字確認,現周某1主張上述財產登記清單系被上訴人偽造,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即便不存在平均分配遺產的約定,因本案周某未有遺囑,上訴人與四被上訴人同為周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均等繼承遺產的權利,故對上訴人周某1主張一人獨自繼承的請求不予支持。另,原審第三人韓某在原審中辯稱,涉案房屋所佔比例為周某佔65%,韓某佔35%,與上訴人周某1主張的份額不一致,在涉案房產未就物權歸屬進行確認的情況下,上訴人周某1主張涉案房產的三分之二使用權歸其一人繼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根據法律,繼承財產並不是那麼簡單的。如果沒有這個合法的遺囑,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立遺囑,表明財產會傳給子女的話,那麼在老人去世後,財產會分給兄弟姐妹,一人不能繼承全部。北京房產繼承律師提醒大家,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關係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孫輩關係中,如果父母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英年早逝,祖父母不放棄遺產,那麼父母的財產,包括財產,需要在祖父母和孫輩之間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