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廣西北部灣國際港務集團
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核准的批覆
發改企業債券〔2019〕17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申報2019年廣西北部灣國際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優質企業債券的請示》(桂發改財金報〔2019〕374號)等有關申報材料收悉。經研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廣西北部灣國際港務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不超過50億元,其中品種一40億元,品種二10億元。所籌資金25億元用於港口、物流及綠色等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25億元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本次債券募集資金不得借予他人,不得用於房地產投資和過剩產能投資,不得用於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風險性投資,不得用於金融板塊業務投資,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二、本次債券一次核准,可分期發行。在各期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應公開披露募集資金擬投資的項目清單和償債保障措施。
三、品種一期限不超過10年(含10年),品種二為可續期債券,附設續期選擇權。即發行人有權在品種二債券每個重定價周期末選擇將債券期限延長一個重定價周期或全額兌付。重定價周期不短於2年,不長於5年。發行人應至少於續期選擇權行權計息年度付息日前30個工作日,在相關媒體上刊登續期選擇權行使公告。
品種一採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每年付息一次。品種二採用浮動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每年付息一次,附設發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權。即除非發生強制付息事件,品種二債券的每個付息日,發行人可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按照上述條款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遲至下一個付息日支付,延期支付利息次數不受限制。發行人應至少於付息日期前5個工作日,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延期支付利息權行使公告。
各期債券的具體期限方案和發行時點由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和用款進度安排。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後確定。
四、本次債券由主承銷商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承銷團,以餘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五、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帳式,採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在銀行間市場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託管。本次債券上市後,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均可參與交易。
六、本次債券應在批覆之日起24個月內發行完畢。各期債券發行均應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應在各期債券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七、在各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委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於必要地點並登載於相關媒體上,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於《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各期債券發行後,應儘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八、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各期債券發行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九、發行人應按照募集說明書披露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如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或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並及時公告。
十、發行人應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委報送上一年度募集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以及本年度債券本息兌付資金安排和償付風險排查情況,並由律師事務所對項目的合規性發表法律意見。
十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委有關規定要求開展債券發行和存續期管理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我委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相應監管懲戒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