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辦理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轄區內的常住戶籍人口。
二、事項審查類型
即審即辦或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二)《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浙公通字〔2008〕82號)第三章第十六條至二十三條;
(三)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四)《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86號)。
四、受理機構
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或派出所入駐的便民中心窗口。
五、決定機構
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縣級公安機關
六、數量限制
無。
七、申請條件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大中專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學生集體戶口,其配偶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學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在其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公民個人收養的嬰兒未辦理出生登記的,由收養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負責人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以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八、禁止性要求
無。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國內出生: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1份;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複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
4、落戶集體戶或非親屬掛靠的,需提供單位或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雙方籤署嬰兒民族成份確認書,原件1份;
(二)境外出生子女申報戶口:
出國人員在國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現居住我市且未滿18周歲的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證明(原件、複印件各1份),非中文出生證明,需提供經公證的翻譯件; 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地區)的使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認證的翻譯件。
2、父母及子女入境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父母未回國的,需提供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地區)的使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認證的護照複印件。);
3、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除外國人),原件1份;
4、父母的結婚證(原件、複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原件1份), 結婚證非中文的提供經公證的翻譯件(原件1份);
十、申請接收
由申請人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提出申請。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材料。
(二)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
(三)出生5年後申報的,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後報縣級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再由窗口辦理。
十二、辦理方式
窗口辦理。
十三、辦結時限
出生5年內申報的,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出生5年後申報的,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五、審批結果
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登記戶口。
十六、結果送達
可由窗口直接領取。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力和義務
無。
十八、諮詢途徑和辦理進程、結果公開查詢
網上諮詢浙江省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臺。電話諮詢:城北所0571-64603876;城南所0571-64220979;江南所0571-64291567;橫村所0571-64671617;瑤琳所0571-64361666;鳳川所0571-64263661;分水所0571-64335110;富春江所0571-64650282。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桐廬縣公安局0571-64217172、0571-64211085。
二十、辦公地點和時間
桐廬縣公安局各派出所戶籍窗口(城南所:金東路388號;城北所:牛山塢7號;橫村所:橫政路299號橫村鎮政府便民中心;分水所:院士路98號分水便民服務中心;富春江所:七裡瀧大街富春江鎮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江南所:高山路江南派出所戶籍窗口;瑤琳所:瑤琳仙境旁瑤琳派出所戶籍窗口;鳳川所:工業園區鳳翔路鳳川派出所戶籍窗口)。
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夏令時14:00-17:30)。
出生登記辦理流程圖
非婚生育聲明(範本)
本人___劉小明_,身份證號__330802198801010010__,於__2016_年___3_月___3__日生育一子(女),屬於非婚生育,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特此聲明。
聲明人(籤名):___劉小明___
__2017_年__1_月__6_日
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的情況說明(範本)
本人__劉小明__,身份證號___330802198801010010_,於__2016_年___3__月___3__日生育一子(女),因_本人與妻子一直在外打工,難得有時間回家,故將兒子的戶口耽擱下來 的原因未按時申報出生登記。特此說明。
說明人(籤名):__劉小明___
__2017__年__4__月__10__日
常見問題解答
(1)夫妻雙方一方為本市戶籍入伍的現役軍人,且在杭服役,另一方為外地戶籍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同一市區範圍內,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若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可以申報集體戶口,需提供夫妻雙方的無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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