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新生兒出生後,其監護人或戶主應在1個月內,按照第十二條明確的落戶原則,申報出生登記。
新生兒出生後,因特殊情況未在1個月內申報登記,但申報登記時未滿1周歲的,仍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時年滿1周歲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新生兒(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戶口登記,按隨父隨母自願選擇原則,在其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隨另一方登記戶口。新生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戶口登記機關無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可以在新生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女士官新生兒也可以在女士官駐地登記戶口。
在湖南登記戶口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應申報材料:一、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新生兒系非婚生育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非婚生育新生兒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其監護人憑申領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出生登記。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新生兒,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出生登記。
二、在國外出生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新生兒: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子女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三、在香港、澳門出生的新生兒: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願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四、在臺灣出生的新生兒: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小孩隨父或隨母落戶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供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