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10月22日訊 近日,記者從山東省衛健委了解到,由省衛健委和省公安廳聯合印發的《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已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管理辦法》明確,辦理首次籤發的應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填寫首次籤發登記表。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以及新生兒母親籤字的授權委託書,同時領證人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
在具有籤發資質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產分娩後送該機構進行斷臍、胎盤、會陰撕裂等處理的,原則上由新生兒母親及時向該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時還應再加上以下材料:親子關係聲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原件、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首次籤發登記表,如有接生人員,需提供接生人員接生情況證明。
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因死亡、失蹤、羈押入獄等原因無法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應提交死亡證明或死亡戶口註銷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證明材料和服刑人員所在的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新生兒父母均死亡或失蹤的,還應提交新生兒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關係證明原件、複印件。
新生兒出生後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首次申領時需向籤發機構提交產婦病歷複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等,並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須提交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原件。
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買賣、洩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別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