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青年報》報導,新生兒出生證必須由其母親領取,如果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籤字的《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委託書》、父母雙方和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日前,上海市衛生計生委頒布了「上海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實施。
>>>產婦出院前
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登記表
記者了解到,《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出生登記的法定醫學證明。
助產機構在孕婦孕末期或入院時,即向孕婦發放《上海市<出生醫學證明>申領須知》,指導產婦及其家屬按項目填寫《申領須知》,確定新生兒姓名,並由新生兒父母雙方籤字確認。胎兒娩出後,由接生人員根據胎兒分娩情況填寫《出生醫學記錄單》,並與分娩登記本、病案記錄以及《申領須知》所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助產機構信息報告人員於新生兒出生後7天內,依據《出生醫學記錄單》登錄信息系統進行出生人口信息直報。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產婦出院前按要求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登記表》,及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籤發機構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籤發登記表》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進行認真審核,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對材料齊全的,及時籤發《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籤收登記。對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對於在助產機構出生後死亡的新生兒,應按程序開具《出生醫學證明》,並在三聯單每一聯上註明「已死亡」。該《出生醫學證明》的副頁交由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和死亡手續。該《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和存根由助產機構歸檔保存,也可按產婦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交由其自行保管,並做好籤收登記。
>>>非親生母親領件
需提供母親籤字的委託書
據介紹,管理辦法規定,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籤字的《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委託書》、父母雙方和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當提供經本人籤字的不能提供父親信息的書面《聲明》,籤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對於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應當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應當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相關材料應留存。
管理辦法還規定,對於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確因出國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出生地證明的,原接產醫院可根據現行病案管理規定提供相關分娩病案複印件。
>>>無法核定母親信息
新生兒不能獲證明
據介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無法核定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機構應出具《無法籤發<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
具體為:無法提供新生兒母親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且無法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等文件。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