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哈爾濱市衛計委獲悉,從2016年1月1日起,哈爾濱《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將按新規定實行,新生兒出生一月內申領《出生證明》。
據介紹,出生證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況、血緣關係、申報國籍和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由戶主或親屬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因此要求在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一個月未辦理,需提供「戶籍部門未落戶證明」及未辦理出生證的「情況說明」,超過一年未辦理需提供該新生兒與母親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係鑑定書」及「戶籍部門未落戶證明」方可辦理。
哈爾濱市紅十字中心醫院分娩室護士長肖豔告訴記者,從2016年1月1日起,哈爾濱《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將按新規定實行,超過一個月不辦理,需要開未落戶證明及情況說明,超過一年不辦理,則需要做親子鑑定。提醒廣大新生兒家長,在《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前,確定好新生兒姓名,於一個月內儘快辦理。(來源:東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