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是我們的「人生第一證」。1月23日,從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傳來消息,我省已經按照國家衛健委要求,於本月初全面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23日上午,在省衛健委婦幼處,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工作的楊明輝介紹,由原國家衛計委統一制發的第五版《出生醫學證明》籤發日期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從今年1月1日起,《出生醫學證明》正式改版,啟用由國家衛健委統一制發的第六版《出生醫學證明》。省衛健委要求:未用完的證件按廢證處理,不得延用。各市要對舊版《出生醫學證明》進行認真清理和嚴格登記(包括編號、數量),在證件上標識作廢后務於2019年3月1日前報至委婦幼處以集中銷毀。
在我國,1996年之前的出生證是由各省自行設計的,形式不一。從1996年起,全國開始使用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至今已經經歷6個版本。從第一版到第四版,都是為了完善版面內容、增強防偽能力。第五版改為A4紙規格、豎排,便於計算機列印籤發,為出生證信息化全國聯網奠定了基礎。
此次新版、第六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主要變化在於監製的落款字樣,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偽點均未作改動,和第五版相同,辦理方法依然如前。第六版《出生醫學證明》將第五版《出生醫學證明》封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製」字樣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監製」。
我國《出生醫學證明》主要用於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狀況和血親關係,是申報戶籍國籍、取得新生兒社會保障、接受醫療保健服務、入託入學、辦理籤證、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的重要依據和憑證之一。需要提醒的是,孩子出生以後,要儘早在助產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一個月以內可由孩子父親來辦理,超出一個月至三個月內必須孩子母親親自來辦理),以免耽誤入戶或購買醫保等相關事宜,辦理前斟酌好名字,一旦籤發,不能更改,領到《出生醫學證明》後一定要妥善保管。
出生證答疑
1、出生證到底有啥用?
答:「《出生醫學證明》最主要的用處是辦理寶寶的落戶,還有今後出國移民也要用到。」楊明輝介紹,現行的《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它作為「人生第一證」,主要是用於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態、血親關係。《出生醫學證明》已成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新生兒獲得國籍、接受保健服務的醫學依據和憑證。
在辦理許多手續中,出生證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小孩出生後申報戶口時,就要使用出生證。申請赴港澳地區定居,也需要提供出生證。其中,夫妻團聚類,攜行子女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照顧父母類,須提交本人出生證複印件,交驗原件。在辦理移民申請、財產繼承的手續當中,出生證也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為孩子辦醫療保險,部分幼兒園和學校入學時,辦理移民申請以及繼承財產等都需要用到出生證。
2、辦理時需要哪些手續?
答:從第五版出生證開始,在登記時,不僅要求填寫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號碼,還要求登記父母雙方的住址。在辦理出生證的時候,按照有關規定,出生證必須在產婦出院後的1個月內進行辦理。
另外,在辦理的時候,還需要給孩子起好名字,並攜帶新生兒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以及複印件、戶口本首頁等證件。
3、丟失了可以補辦嗎?
答:「出生證丟失後,可以補辦,但補辦起來比較麻煩,建議廣大父母最好能好好保存。」楊明輝介紹,出生證丟失後,首先需要個人申請,其次需要登報聲明出生證作廢,而且需要醫療機構的原始記錄,沒有上戶的還需要戶籍管理部門的說明。
因當事人原因導致「出生證」遺失被盜等,要求補發的,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補發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證件信息必須與原證內容一致,不得應當事人要求隨意更改證件信息。
4、什麼情況下可以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答:因當事人或籤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籤發機構可以為新生兒更換新的《出生醫學證明》:一是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證明不能進行戶口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二是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5、領證時誰領都行嗎?
答:「辦理出生證時,如果母親信息不實,出生證就不能籤發。」楊明輝介紹,從第五版出生證開始,要求兩次錄入信息,第一次錄入產婦和新生兒的基本信息,第二次錄入孩子和父親的詳細信息,產婦的身份證號碼就是識別號碼。所以,如果產婦的身份證信息有誤,就無法向下一步錄入,也就不能籤發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根據規定,出生證最好由母親辦理,其他代辦人需要攜帶由新生兒母親填寫的《出生醫學證明》委託書。如有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如果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還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的親子鑑定證明。
6、辦理後還能改名嗎?
答:「要想好嬰兒名字再做登記,信息一經錄入和籤發就不能變更了。」楊明輝告訴山西晚報記者,根據國家衛健委要求,《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籤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能再做變更。
如果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也必須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而《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則會被登記為曾用名。
7、醫療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如何申領出生證?
答: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中對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的要求來執行。其中明確: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8、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群出國需要出生證明怎麼辦?
答:原國家衛生部於2003年8月照會各國駐華大使館,「從1996年1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為合法有效證件。」
9、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分娩時如何申領出生證?
答:國家衛健委2018年下發的《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籤發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關事宜的通知》中明確:從2018年9月1日起,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分娩,除可憑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外(包含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也可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為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填寫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登載的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證件類別為選項中的「其他」。
延伸閱讀
全國統一《出生醫學證明》歷經六個版本
第一版:1996年1月啟用,《出生醫學證明》內芯採用專用圖案水印印刷,水印圖形為齒輪標誌;在紫外燈照射下顯示「中國婦幼衛生」圓形標識,副頁末印有與正頁相一致的「出生編號」號碼。
第二版:2000年1月啟用,在「中國婦幼衛生」圓形標誌右上方增加了一顆在紫外燈照射下顯示的無色螢光「五角星」防偽標識。對第一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將《出生醫學證明》下方「出生編號」改為「出生證編號」,相應地將其英文翻譯由「BirthNo」改為「BirthcertificateNo」;《出生醫學證明》右方英文版說明「china」中的小寫「c」改為大寫「C」,「身份證號」後的「□」,個數由原來的16個增加至18個。副頁印有與正頁相一致的「出生證編號」。
第三版:2003年1月1日啟用,在原防偽印刷技術基礎上,水印圖形改為齒輪中央環五角星。《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
第四版:2004年12月啟用,在副頁、存根聯出生證編號的號碼上增加用檢測板識別的電子水印防偽條碼。
第五版:2014年1月1日啟用,內芯採用六項防偽標識。內容上增加了新生兒和父母雙方的詳細信息登記,不僅要求填寫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號碼,還要求登記父母雙方的住址。與此同時,還增加了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的支持。
第六版:就是今年1月1日啟用的新版本。(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