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即將生效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權制度,從立法本意看,居住權制度,是基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而設立。但是,現實生活中,如發生債務人利用居住權制度,惡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又該怎麼辦呢?下面,我以案例的形式,講解什麼是居住權,居住權制度的設立將對抵押權的實現造成哪些影響。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案例:張三名下有一套房子,看到李大爺沒住所,同情李大爺,與李大爺籤訂居住權合同,約定居住期限自李大爺去世之日結束。並辦理了居住權登記。
案例分析: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本案中,假設張三用其名下的房子,為李大爺設定了居住權,那麼,李大爺自居住權設立之日起,就取得了對該套房屋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李大爺可以一直居住到去世。)但是,李大爺對該套房子並不享有收益權,這也體現了居住權對於保障弱勢群體的功能定位。
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借錢給債務人,為了確保債權的回收,一般都會設定不動產抵押登記,這也是目前對債權人最為有效的擔保措施。但是,《民法典》新增居住權制度後,會涉及什麼問題呢?
案例:張三向王五借100萬元,擬將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給王五,二人一同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時,發現該套房屋已被設立居住權(期限自李大爺去世之日止)。
案例分析:王五發現該情況後,大概率不會出借100萬元給張三。因為,只要李大爺不去世,一旦張三違約時,王五申請法院拍賣該套房屋時,就會面臨無法清場的局面。最終,只會導致該套房屋拍賣價格過低,王五債權得不到保障。
這也是我們要重點探討的問題,也是目前法律的空白。
案例:張三向王五借100萬元,將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給王五。其後,張三為逃避債務,又將該房屋為張三的兒子設立居住權(居住權期限至張三兒子去世之日止)。
案例分析:假設張三違約,王五申請法院拍賣該套房屋後,發現,該套房子已被設立居住權(居住權期限至張三兒子去世之日止)。這時,該套房屋司法拍賣成交的概率是非常小的,而王五享有的抵押權也流於形式,無任何實質意義。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居住權與抵押權同屬用益物權,在《民法典》創設居住權保證弱勢群體利益的同時,也應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1、當居住權優先於抵押權設立時,抵押權人能夠識別到居住權已經設立的狀態,對於後續再次設立抵押權的行為,是抵押權人利弊的權衡,如其願意承擔抵押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堅持設立抵押權,是其意思自治,法律不加以幹涉。
2、當抵押權先於居住權設立時,如不解決好二者之間的衝突,將會對抵押權人的權利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