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詳解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這是我們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又一個裡程碑事件,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今天,小編就帶你了解《民法典》中部分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財產性規定。
《民法典》財產相關規定速覽
1、房子70年產權,屆滿自動續期
2、婚前父母幫買房,屬於個人財產
3、小區公共部分收益,歸業主享有
4、侄子侄女可繼承叔伯遺產
5、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過戶
6、買賣二手房,別選有居住權的房子
7、買房找中介,跳單也得付酬勞
8、未經授權給孩子買房,可以
9、未經同意替孩子賣房,不行
10、出嫁的女兒,有平等的繼承權
11、妻子有權要求小三歸還財產
12、胎兒有繼承權,遺產分割保留份額
13、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14、城鎮戶口子女,能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
15、因賣方原因,房子無法過戶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6、房東賣房,合同期間租客可以繼續住
房產70年產權
屆滿自動續期
根據《民法典》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額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就意味著土地使用權滿70年之後,可以自動續期,不必擔心土地會被收回。
房產是居民最重要的資產,自動續期體現了對居民財產權的保護,其意義不僅在於明確權益,更在於穩定長遠預期。從民生角度考慮,續期費用不會是一筆很大的費用。但是,40年產權的商業公寓,暫時還沒有說法。
房屋首提「居住權」
根據《民法典》第366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從2021年起,每一套大產權房子都擁有三種不同的物權屬性,分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居住權。
居住權是獨立於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外、新增的第三種屬性。可以理解為單純給居住人設置的一個物權類型,帶有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無償設立、不能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例如:在夫妻離婚後,可以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家庭成員和親屬間,甚至可以與長期為家庭提供服務的保姆產生居住權,但是在該套房子居住權規定時間內不得再出租,且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小區公共部分廣告收益
歸業主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272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即物業利用公用區域產生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後剩餘的資金應歸屬於業主所有。
例如在小區電梯間、小區公告欄等公共區域放置廣告,其中所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同時廣告收益應及時向業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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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跳單
也要支付中介費
根據《民法典》第965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跳單的委託人依然要向中介人支付報酬。買賣房屋在找中介時要「從一而終」,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的應當支付中介費,避免投機取巧、逃避中介費的不誠信行為。
已抵押的房產
可直接過戶
根據《民法典》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設立抵押的房子可以賣,抵押權可以跟著房子走,就是說可以帶著抵押權賣,意思就是可以不解除房產抵押,直接辦理過戶。
這個問題解決後,今後的二手房交易量也會因為這個規定,成交量大幅度增加。
丈夫贈小三財產
妻子有權追回
根據《民法典》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可以這樣做:
1、起訴小三,認定贈予行為無效,要求小三返還財產;
2、起訴丈夫離婚,並且要求丈夫淨身出戶,因為丈夫行為屬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丈夫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房東賣房
租客在合同期可以繼續住
根據《民法典》725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意味著,如果租客與房東籤訂了兩年的租房合同,但是房東在這兩年內卻把房子賣了,此時房屋所有權變更,並不影響之前的租賃協議。租客可以繼續住,直到租賃合同期滿為止。
總結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部分財產性規定。您還有什麼感興趣的民法典話題?快給我們留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