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權不可侵犯
2021民法典實施,居住權被寫入執行。居住權是自然人依據合同或遺囑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設立的一種享有佔有、使用權能的用益物權。
對未來我們房屋買賣會形成一種新的不確定的風險。
居住權不是指產權人自己的居住權利,更不是付房租的租賃權,而是一種對他人房屋具有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居住權主要是為了解決贍養、扶養、保障弱勢群體而產生的一種居住權利。比如兒女為了敬孝,把自己的房子無償讓給父母爺爺奶奶居住;老人去世前房子產權留給了兒子,卻書面承諾女兒一家可以永遠居住在自己的房子中;夫妻離婚後,妻子沒有經濟能力,丈夫承諾把屬於自己的房子讓前妻永遠住下去。這就是居住權。當然了,居住權需要有書面合同,並且在相關部門備案。租賃權最多二十年,而居住權完全沒有時間期限,而且可以是無償永久居住,直至死亡。這就會導致一個重大問題:假如未來我們買房時,產權人同意賣房,並且已經付清房款,過戶完畢了,但在收房時才得知房子內早有居住權人存在,並且會一分錢不出的一直住到死,而且還受法律保護,那麼我們將會房錢兩空!這個絕對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未來一定會發生的事件。那麼我們如何來規避這種風險呢?那就是在買房付定金前,不僅要去交易中心拉產權調查,查看有無查封凍結抵押,而且還要到居住登記機構查詢是否存在居住權登記,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二、抵押的房子也可以賣
在上一版本的《物權法》中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直白點解釋就是:有按揭或者抵押的房子,銀行不同意你就不能賣。而這次新的《民法典》則徹底放開。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只要在賣掉之前及時通知銀行。當然了這裡為了保護銀行,規定銀行有權利要求賣房款用於提前還清剩餘貸款。
其實,這條規定對於增加二手房的流動性是重大利好。未來很有可能具體的操作辦法就是:有按揭或者抵押的房產過戶時同步就直接轉按揭給下家了,省掉了上家先還清貸款,下家再貸款,再過戶的繁瑣程序,把一系列程序同時一步就完成了。當然,你要是把有按揭的房子賣給一個退休的無償還能力的老人,銀行還是會出面制止的。
法條: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