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錢玲玲)如果在元旦、春節這兩個假期加班,加班工資怎麼算呢?
近日,廈門市人社局下發《2021年元旦、春節放假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打工人」最關心的這些問題有了權威答案。
法定節假日加班須支付三倍工資
依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1月1日,2月12-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本人要求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的三倍。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元旦、春節法定節假日之外假期(1月2-3日,2月11日、2月15-17日)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最低加班工資248.3元/日
那麼,具體來說,如果要加班,「打工人」能拿多少加班工資?
以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1800元/月)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計算如下: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3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1800÷21.75×300%=248.3元。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200%支付工資報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資為:1800÷21.75×200%=165.5元。
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最低加班工資。《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實際加班工資應該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