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司法為民」辦案理念,切實維護和保障群眾訴訟權利和民事權益,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9月7日下午,蒼南縣檢察院組織召開了首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公開聽證會,對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公開聽證,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等人員參加。
案情回顧:
2010年4月15日,原審被告林某某與原審原告某銀行蒼南支行籤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五萬元,林某某的前妻洪某甲在借款人配偶一欄中以妻子的名義籤字。
同日,原審原告某銀行蒼南支行與林某某、洪某乙、葉某某籤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約定洪某乙、葉某某對林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後,林某某、洪某甲未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洪某乙、葉某某亦沒有履行擔保責任。
2011年12月31日,原審原告某銀行蒼南支行向蒼南縣法院起訴,請求判令:
1.林某某、洪某甲共同償還借款本金五萬元及相關利息;
2.洪某乙、葉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林某某與洪某甲已於2010年3月9日登記離婚,申請貸款時林某某與洪某甲處於離婚狀態,某銀行蒼南支行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放棄要求洪某甲共同承擔責任。2012年3月20日,蒼南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支持了原審某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林某某不服,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0年2月26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林某某的再審申請。林某某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申請人林某某認為,本人對本案借款事實一無所知,其未向某銀行申請貸款,亦未收到某銀行支付的貸款款項,《小額貸款申請書》和《小額聯保借款合同》上他的籤名捺印均屬於偽造,自己沒有到場籤字及摁指印。
聽證會上,雙方當事人圍繞本案林某某是否在某銀行蒼南支行籤訂《小額聯保借款合同》,並借款5萬元這個爭議焦點出示相關證據、說明理由,並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與會代表對案件中的一些疑點進行了提問,並針對案件情況發表了自己的建議和看法,為承辦檢察官審查案件提供了參考。代表們對檢察院針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案件採取聽證會的形式表示讚賞,認為聽證會有利於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此次聽證會為雙方當事人搭建了充分表達意見的平臺,使作出的決定更加客觀公正,讓更多人體會到辦案中的司法溫情。
下一步,蒼南縣檢察院將充分考慮各方的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依法做出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