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總參解讀現行退役士兵安置 詳解優惠政策

2020-12-16 參考消息

中新網11月29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總參謀部軍務部以問答形式對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進行解讀,其中涉及服役期間立功、因公致殘、大學生入伍等情況的士兵退役後安置政策,以及退役後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業、支取退役金、社會保障等政策安排。

以下是民政部、總參發布通知及問答全文:

按語:

今年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實施後徵集的首批義務兵退出現役的第一年。為方便即將退出現役的士兵準確掌握安置政策,合理選擇安置方式,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總參謀部軍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3〕158號)、《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3〕163號)等政策文件,以問答形式對現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進行解讀,供退役士兵、軍地有關部門了解掌握、貫徹執行。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總參謀部軍務部

2013年11月18日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

1. 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退役是與現役相對的。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他們退出現役後,稱為退役士兵。

2. 士兵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對士兵退出現役作了規定,即,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1)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2)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3)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5)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6)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7)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8)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9)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3. 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對實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作了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級服役期內各個年度安排退出現役:(1)家庭成員遇有重大變故,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2)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3)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療體系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4)年度考評不稱職的;(5)受降職、降銜以上處分的;(6)留用察看期滿後拒不改正錯誤的;(7)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期滿後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8)圖謀行兇、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凡符合上述第(6)、(7)、(8)項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隨時安排退出現役。

4. 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5.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後城鎮兵與農村兵的安置政策還有區別嗎?

答:改革後,城鄉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差別僅與服役貢獻掛鈎,而與入伍時的戶籍性質無關。

6.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後是不是所有退役士兵政府都不負責安排工作了?

答:不是。改革後,退役士兵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四種。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仍然可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 改革後哪些退役士兵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時的政策執行。

8. 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9. 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戰時」如何理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10. 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嗎?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11. 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後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12. 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條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13. 因戰致殘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請易地安置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1)因戰致殘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雙亡的。

14. 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隨配偶易地安置嗎?

答:按規定符合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中級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15. 如何理解「結婚滿2年」的規定?

答:結婚滿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至士兵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滿2周年。

16.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不能享受與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7.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條件中的因戰致殘,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戰致殘主要是指因作戰、訓練和執行任務造成的殘疾。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評定為因戰致殘:(1)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2)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4)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飛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致殘的;(5)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

18. 烈士子女退役士兵是如何認定的?

答:士兵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被批准為烈士的,士兵本人即為烈士子女。士兵與其養父、養母收養關係依法確立,其養父、養母有一方被批准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9. 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由什麼機關批准?

答: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安置的,由該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供養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安置條件的,由軍隊大單位匯總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統一審核,並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審批後下達計劃。作退休安置的,參照退休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20. 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麼?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執行。具體是:

(一)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複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二)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複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三)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原件(或集體戶口複印件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係證明。

21.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行政介紹信原件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報到時間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例如,自主就業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3. 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傷亡、因受災家庭遭受重大損失、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不可預知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報到、上崗的,怎麼辦?

答:士兵退出現役後應該按規定時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門報到。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時應及時與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得聯繫、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報到。

24.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自主就業嗎?

答:可以,但應在退役前確定退役安置方式時作出選擇。

25.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後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26. 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可以優先安排工作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如果是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應當優先安排工作。艱苦地區,通常是指國家規定的幾類地區,那裡工作、生活條件艱苦和特殊,作出的犧牲貢獻較大;特殊崗位,通常是指機要保密、涉放射性、潛艇等崗位。這兩個特殊條件下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在就業等方面應當享有更多的關心優待。

27.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28.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集中交接的時間、工資、檔案材料有何規定?

答: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集中交接時間,一般從翌年的1月開始,至4月底結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務部門分別向有關省級安置部門進行移交;各省級安置部門應及時審核檔案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籤發《接收安置通知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將檔案材料退回軍隊大單位軍務部門;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

29. 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後多長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30. 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的原則是什麼?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所謂屬地管理,可理解為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安置,根據實際地市級或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也屬於屬地管理。所謂保障第一次就業,是指政府要通過法律規範、政策引導、行政激勵等手段,切實保證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業可就、有崗可上,同時也明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的責任是有限的,即保障其退役後第一次的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後即與接收單位建立了人事、勞動關係,屬於單位人員,享有與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同樣待遇。

31.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後,通常要等待多長時間才能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5條規定,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32. 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崗位落實?

答: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規定,要採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主要政策:

(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強化保障措施,按規定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機會。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安置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四)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邊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可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五)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要及時籤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 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籤訂幾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單位應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籤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4.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了怎麼辦?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籤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35.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單位裁員可以不可以優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36.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7. 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38.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39. 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工作的,會有什麼後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當前就業形勢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各級政府和各用人單位努力克服困難、積極創造條件,對部分服役年限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給予安排工作的特殊優待,保障第一次就業,其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維護退役士兵正當權益。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倍加珍惜榮譽和機會,服從組織安排。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按社會靈活就業人員對待。

40.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工作待遇是否被取消?

答:是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1. 哪些士兵退役後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而是採取自主就業的方式安置?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均採取政府扶持、自主就業的方式安置,主要是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

42.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待遇。同時,在考學、考公務員、就業應聘、參加社會保險和個體經營時的貸款、納稅等方面,對退役士兵實行優待優惠。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如可以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切切實實地扶持退役士兵進行自主就業。

43. 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能否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44.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費參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嗎?

答:可以。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規定,退出現役1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選擇參加政府組織的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45. 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組織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堅持以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本著退役士兵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以省或市(地)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力求通過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大多數退役士兵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46. 免費教育培訓為多長時間?

答:免費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具體期限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47. 政府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有哪些類型?

答:有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48.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可以免哪些費用?

答:可以免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費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教育培訓機構收費標準、教育培訓時間及成本等因素確定。

49.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選擇免費教育培訓機構嗎?

答:可以。但應在政府確定的承擔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任務的各級各類院校和機構中選擇。

50. 參加免費教育職業和技能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培訓期間由誰負責管理?

答:原則上與教育培訓機構內的其他學員混合編班,按照教育培訓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51.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免費教育培訓的學習模式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規定,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指導教育培訓機構針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需求,制定相適應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計劃和大綱,並採取學分制、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等多種學習模式,同時還要求加大實際操作課程的比例,重點培訓就業所需的知識和一些專業技能。

52.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後如何就業?

答:參加教育培訓的退役士兵主要通過三種途徑實現就業:一是開展校企合作,通過培訓機構與企業單位合作實現就業。二是適應社會需求,由就業機構搭建就業平臺,積極推進就業。三是落實自主就業優惠政策,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參加「訂單式」技能培訓的,培訓結束並取得相應等級的技能資格證書後,直接到訂單約定的企業就業;參加非「訂單式」技能培訓的,培訓結束並取得相應等級的技能資格證書後,由承訓機構負責推薦就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免費服務。

53. 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培訓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培訓的,按《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的政策執行。優惠政策主要有: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54.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以享受哪些優惠待遇?

答:退役1年以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相應的優惠政策。具體如下: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投檔總分增加20分;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的,投檔總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被大軍區以上獎勵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學歷且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55. 對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規定,享受教育資助政策。原則上退役士兵學生應交多少學費中央財政就資助多少,最高不超過年人均6000元,高於6000元部分自行負擔。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56. 對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學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教育資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資助的學費,由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補助退役士兵學生所在學校;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直接補給退役士兵學生本人。資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

57. 對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學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教育資助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願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併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教育資助申請」;地方所屬學校核實學生信息後,在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將錄取退役士兵人數和所錄專業收費標準匯總報送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後,在10個工作日內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門所屬學校按上述時間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後,在20個工作日內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上報數據進行審核後,在20個工作日內下撥資助資金。其中,中央部門所屬學校的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中央部門下撥到所屬學校;地方所屬學校的資金,先撥付到地方財政,再由地方財政按隸屬關係撥付到學校。

58.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就業創業,國家在稅收、就業指導等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為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國家專門出臺優惠政策:

(一)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規定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調整適用於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中,由原來規定按接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比例免徵企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調整為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二)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扶持就業創業措施辦法,將扶持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臺,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出臺優惠政策,鼓勵有創業要求、具備創業條件的退役士兵創業。

59. 對自主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哪些照顧?

答:為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門制發了《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3〕163號),規定:

(一)各地要專門設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記註冊窗口,更有針對性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開業指導、註冊登記和跟蹤服務。退役士兵工商登記註冊專門窗口應及時張貼、更新宣傳材料,免費發放工商法規、國家政策宣傳手冊和辦事指南。

(二)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採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範圍內免收工商登記註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引導退役士兵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自主創業。指導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運用商標、廣告、合同等手段,實施品牌經營和規範化運作,提高企業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四)指導各級個私協會加強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宣傳,引導退役士兵到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動員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吸納退役士兵就業。

60.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存放檔案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61.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資金不足時,如何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答: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需要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應當是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62.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單位,退役後還可以回原單位嗎?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工復職,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63.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農村土地,入伍後還保留嗎?

答:士兵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其中,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政府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64.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鄉後,沒有土地怎麼辦?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65. 殘疾退役士兵可以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殘疾退役士兵曾在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支持國家各項建設中作出了特殊貢獻,理應受到國家和社會的特殊優待。《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66.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士兵,在退役後還可以入學或者復學嗎?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

67.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入學或者復學後有什麼樣的優待照顧?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入學或者復學後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由學校酌情減免學費);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對退役後回原學校原專業復學的學生,所在學校承認其已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對已修課程或修完總學時數五分之四的課程,因入伍而未參加課程考試的,所在學校可參考其平時學習情況,確定其該課程的成績,並給予相應的學分。

應徵入伍學生復學時,原所學專業停辦的,經學校批准可在相近專業復學。經學校批准轉換專業的,原所修課程的成績和學分根據專業情況予以認定。

68. 大學生士兵退役後考學有何優待照顧?

答: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高職(專科)學歷的,退役後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在完成高職(專科)學業後,免試入讀普通本科。

69. 大學生士兵退役後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時,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70. 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期間入伍的士兵,在新兵檢疫複查期間被退回或者因身體原因在服役期間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復學嗎?

答:可以。學校應允許他們復學。

71. 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期間入伍的士兵,退役後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嗎?

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2. 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期間入伍的士兵,哪些情況下不能復學?

答:在校期間大學生士兵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不予復學,部隊保衛部門負責通報其就讀學校,按規定送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73. 為什麼要給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發放退役金?

答:給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發放退役金,是國家對公民參軍服役的經濟補償。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我國每年服兵役的人數佔適齡青年比例非常低,絕大多數公民沒有履行服兵役義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給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適當的貨幣補償,既是為了調動適齡青年參軍服役的積極性,也是為了打破戶籍藩籬,實現城鄉退役士兵同役同酬,充分體現「服役貢獻相同,安置待遇相同」的公平公正理念。

74. 退役金標準是怎樣確定的?

答: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75.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哪個單位發放?

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列支、所在部隊發放。由部隊來發放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部隊掌握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表現等有關情況,有利於退役金的準確核算計發。二是退役金由部隊在士兵退役時發放,能避免中間環節,及時發放到退役士兵手裡。三是便於經費撥付,減少管理成本。

76. 2013年士兵退役執行的退役金標準是多少?

答:士兵服現役每滿1年,發給4500元。

77. 退役金數額如何計算?

答:退役金包括基本部分和增發部分。

基本部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服現役每滿一年按照國家統一的標準計發。即基本部分退役金數額=退役金標準×服現役年限。

增發部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以基本標準為基數,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78.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計增發退役金?

答:不能,應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79. 退役士兵領取的退役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為體現國家對退役軍人在經濟上優待,激發退役軍人的榮譽感,在全社會倡導愛軍擁軍的意識,《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0. 退役金如何發放?

答:採取專用卡的方式進行發放。在退役時,士兵所在的部隊為退役士兵辦理退役金專用卡。

81.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如何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退役士兵應當自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登記後,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或退役後重新落戶的居民戶口簿)到安置地任意農業銀行網點激活退役金專用卡,然後才能夠辦理取現或轉帳等業務。

82. 為什麼採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再領取退役金的方式發放?

答:主要是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時到安置部門報到,體現軍隊、地方安置部門的責任和退役士兵的權利義務,確保退役士兵個人資金的安全。

83. 退役金專用卡如何辦理?

答:首先由團(旅)級單位軍務部門核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服役時間、立功受獎等情況,然後提供給本級財務部門統一到駐地農業銀行辦理,並在退役士兵離隊前發放給本人籤收。

84. 退役金專用卡有哪些優惠?

答:免收工本費、掛失手續費和自開卡之日起1年的年費、小額帳戶管理費、發卡銀行異地支取手續費。

85. 對因病、執行特殊任務等原因推遲退役不能按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的士兵,如何辦理退役金發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試行)》在退役時單獨辦理。

86. 對因發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辦理支取退役金手續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經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確認後,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委託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87. 退役金專用卡遺失或損壞了怎麼辦?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關資料,到安置地農業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已經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證到農業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

88. 退役士兵的檔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有關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89.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後如何落戶?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90. 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以自主就業方式退出現役後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答:屬上述條件的學生退出現役後1年內,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就讀高校應及時為其辦理。各地公安機關依據退出現役高校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從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戶口遷移手續。

91. 士兵退役後發生的問題,怎麼解決?

答:士兵退役後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退役士兵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92.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級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1)年滿55周歲的;(2)服現役滿30年的;(3)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4)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93. 退休士官和國家供養退役士兵的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怎樣辦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續?

答:通常根據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條件確定。退休士官的報到程序,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傷病殘情況相對比較嚴重,特別是患精神病士兵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主要是家屬)代為處理相關事務。對經審查符合移交條件的傷病殘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通知傷病殘士兵所在旅、團級部隊和監護人進行人員交接。部隊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士兵監護人的協助下,為傷病殘士兵辦理退役手續,結算有關經費。部隊要派專人護送傷病殘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並由部隊、民政部門和士兵監護人共同辦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續。需要直接住院治療的,有關精神病醫院要派人參加交接,民政部門應協助部隊將傷病殘士兵送到指定醫院。報到時間,按照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總參謀部的年度專項計劃執行。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自報到60日內向安置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係。

94. 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對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幾個方面:(1)退休士官原則上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經費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2)退休士官的住房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3)退休士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優惠。各地政府要將退休士官住房優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開發計劃,有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保證供應;(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單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的,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向其發放住房補貼。

95. 退休士官可以享受哪些生活待遇?

答:各地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落實退休士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確保退休士官「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退休士官的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護理費、殘疾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喪葬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等。

96. 退休士官的退休費包括哪些?

答:包括基本退休費、津貼補貼等。基本退休費包括退休時的退休費、退休後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基本退休費可以作為計算有關生活待遇費用的基數。退休時的退休費,是指本人退休時,按百分比和全額計發的退休費之和。退休後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是指當在職士官調整工資時,退休士官也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按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津貼補貼,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還可享受相應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軍人職業津貼、退休生活補貼、地區津貼等。

97. 殘疾退休士官能夠獲得護理費嗎?

答:能。護理費是發給個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僱請護理人員的退休士官,主要是對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1至4級殘疾或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士官。護理費按軍隊公勤費全費標準執行。

98. 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其護理費是如何規定的?

答: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其護理費目前執行的標準是每人每月1800元。

99. 殘疾退休士官能夠獲得撫恤金嗎?

答:能。對被評定殘疾等級的退休士官,按照國家統一的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移交當年的殘疾撫恤金由部隊發給,從下年起,由地方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發放。

100. 給退休士官退役時發放的補助主要包括哪些?

答:退役時發放的補助主要包括:(1)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在士官改發退休生活費時發給。(2)安家補助費。是發給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時的補助性費用,回農村的標準為8個月本人退休生活費;回城鎮的標準為6個月本人退休生活費。(3)家具費。移交政府安置時發放。(4)安置補助費。2009年7月3日之後移交政府安置的1級至6級殘疾或因病經鑑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補助費。(5)移交當年剩餘月份生活費。移交政府安置時,其當年剩餘月份的退休生活費,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標準計算後,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發給本人,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民政部門列入預算並按月發放。

101. 退休士官的醫療保障有哪些?

答:國家實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辦法為退休士官提供服務,主要有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殊醫療補助等,具體包括: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同等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務員的辦法籌集,統一管理;在部隊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轉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後個人自負醫療費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屬於1級至6級殘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門《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102. 因戰5級至6級殘疾中級以上士官,自願放棄退休安置,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嗎?

答:可以。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 級至6 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關程序辦理。

103. 審定因傷病殘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麼規定?

答: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審定時,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表》。關於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審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幹部退休安置政策來執行的。

104. 哪些殘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出現役的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105.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6. 國家供養是由國家統一提供集中照料嗎?

答:不是的。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1)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於分散安置照顧的;(3)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願回家休養的,可以選擇分散供養。

107. 集中供養殘疾退役士兵在什麼地方供養?

答:集中供養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優撫醫院進行休養、康復和醫療。安置地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按照有關規定,由鄰近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

108. 集中供養對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3)按規定由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休養、康復和醫療等服務保障。

109. 集中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待遇嗎?

答:不享受。這是由於集中供應人員所在的榮康醫院已經按照編制比例配備了護理人員,休養員的起居及一般護理由專人負責,不同於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需自請護理人員,所以休養員住院期間不發給護理費。但是,集中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分散供養以後,應該發給護理費。

110. 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麼?

答:首先,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其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殘疾撫恤金;第三,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這筆費用是為其僱請護理人員的一項生活補助費用;第四,為切實解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難,2009年制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時,已明確了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經費標準、來源等問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房屋產權歸殘疾退役士兵所有,解決了多年來殘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無產權的問題,照顧了他們的利益。同時還強調,如果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的,將資金按標準發給本人,有利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多樣化解決住房問題;第五,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與其他殘疾退役軍人享受同樣的社會優待,特別是1級至4級殘疾軍人子女還可以享受降分錄取、減免學雜費等教育優待。

111. 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按什麼標準享受護理費?

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對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1)因戰、因公1級和2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因戰、因公3級和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因病1級至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112. 政府按什麼標準保障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中央財政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113. 2013年中央財政給分散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士兵的購(建)房經費補助多少錢?

答:每人10萬元。

114. 政府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誰?

答: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115.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政府給錢嗎?

答:給。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116. 因戰、因公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嗎?

答:可以。

117. 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可以領多少安置補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傷病殘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被評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000元;被評為5級至6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由部隊後勤財務部門發放。

118. 殘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時殘疾撫恤金發放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頒發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現役殘疾軍人轉業、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的,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負責發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翌年1月起按當地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119. 2013年殘疾退役士兵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答:在部隊評定殘疾等級後退出現役的殘疾退役士兵,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是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的。因殘疾等級、殘疾性質不同,撫恤金標準是有區別的。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3〕158號)規定,從2013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其中殘疾撫恤金標準,最高的因戰一級殘疾軍人43630元/年,最低的因公十級殘疾軍人4150元/年。不同殘疾等級的撫恤金標準,詳見下表:

120. 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後戶口遷移時殘疾撫恤金關係如何轉移?

答: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戶口轉移,應同時辦理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殘疾撫恤金,戶口遷入地民政部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戶口遷入地落戶證明、撫恤關係轉移證明和撫恤檔案等材料,按本地規定的殘疾撫恤標準,從翌年1月起予以撫恤。對於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殘疾撫恤關係的,原戶口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撫恤關係轉移證明上簽字蓋章。

121.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後可以隨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議、人員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22. 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後待遇保障有何規定?

答: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後,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因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需要看護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監護人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住院夥食費、服裝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領取建房補助經費的,住院床位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如放棄領取殘疾撫恤金、建房補助費等有關經費,可將經費撥給精神病醫院,用於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醫療保障。

123. 殘疾退役士兵的醫療怎麼保障?

答: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7級至10級的,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1級至6級殘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124. 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後因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申請調整殘疾等級嗎?

答:可以。需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125.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可以計算為工齡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126. 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

答: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127. 士兵退出現役時均可以領取養老保險補助嗎?

答:不是。採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128. 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如何計算?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規定,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士兵退出現役時一次結清。計算辦法為: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129. 士兵退出現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嗎?

答:是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130. 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

答: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並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士兵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士兵退出現役後作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經本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和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手續,退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131. 退役士兵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者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32.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後,可參加什麼養老保險?

答:家居農村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家居城鎮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133.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回安置地後,可參加什麼醫療保險?

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因無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無法轉入,退役時由部隊發給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辦理。

134. 士兵退出現役時,其醫療保險關係如何轉移?

答:士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經實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士兵退出現役後,應當將本人所持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落戶手續;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接收單位或者退役軍人個人提供的轉移憑證後20天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建立(或續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帳戶資金髮給個人;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帳戶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業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帳戶。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135. 退役士兵以企業職工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如何繳納?

答:國家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役士兵不論是自主就業還是安排工作,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所在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且按照企業普通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進行繳納。

136. 參加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繳費年限是如何計算的?

答: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37. 城鎮退役士兵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答:城鎮退役士兵如因為上學或者參加培訓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就業,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主要覆蓋對象是兒童、學生等城鎮非從業居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只是給予適當一些補助。實際上是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同時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來確定繳費的水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併兼顧門診費用,不單獨建立個人帳戶。

138. 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如何辦理轉移?

答:軍人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或者《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帳戶資金髮給個人。

139. 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時如何辦理?

答: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帳戶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業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帳戶。

140. 退役士兵怎樣參加失業保險?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3號)規定,退役士兵參保繳費滿一年後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退役士兵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並交給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及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士兵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士兵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141. 退役士兵的黨(團)組織關係由哪級組織管理?

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係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係由所在單位接收管理。

142.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門予以處罰:(1)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2)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籤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3)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143.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怎麼處罰?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14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後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時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145.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否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答: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現役軍人的權益。因此,本條例有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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