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是著作權法,但不是專利權法和商標權法?

2021-12-26 智合

本學期第一周《智慧財產權法》課後,學生在群裡提出一個有意思的問題:

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稱作著作權法,但專利法不是專利權法,商標法不是商標權法?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要說清楚並不容易。

如果要是簡單回復,我可以說:國外也是這麼叫的,大家都說專利法、商標法,沒有說專利「權」法,商標「權」法的。英文中,分別對應的是專利法patent act和商標法trademark act;德文中,分別對應的是商標法(Markengesetz, MarkenG); 專利法(Patentgesetz, PatG),都沒有「權」字在裡面。

至於著作權法,也一樣,因為國外也是這麼叫的。中文的「著作權」一詞應該是來自日本法的概念,因為日本叫做《著作權法》,中國第一部同樣的法律就叫做《大清著作權律》。但是,稍微有點複雜的是:在中文中,「著作權法」還有一個同義詞「版權法」【參見我國《著作權法》:本法所稱著作權,即版權】。這是因為英美法中,這個法律被叫做版權法copyright act;但在德文中,這個法律被叫做著作權法(Urheberrechtsgesetz,UrhG),其實翻譯成中文,更準確的叫法應該是「作者權法」的意思,而「作者權」的概念應該是來自法語Le droit d'auteur。不過,無論是版權,還是著作權(作者權),都帶有一個「權」字(right/recht/droit)。

但是,如果學生進一步問我:那麼,外國為什麼這麼叫呢?為什麼他們的著作權法或版權法中帶「權」字,而專利法、商標法不帶「權」字呢?這個回答起來就有點費勁了。我試著做以下解釋:

從歷史上來看,學界公認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的《安娜法(Statute of Anne 1710)》其實並不叫「版權法(copyright act)」,在其全稱 "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中,並不存在copyright這個概念。

這說明,在最早建立版權制度的英國,一開始並沒有版權(copyright)這個概念。只不過這個法律授予了作者對圖書的複製權利(the right to copy),後來才用「版權(複製權)」來描述這個法律制度【最早使用版權法這個概念的應該是在1734年,The Engraving Copyright Act 1734或Engravers' Copyright Act】。所以,版權這個概念強調的是權利的內容(複製、拷貝行為)。當然,在大陸法國家,類似的法律制度強調的是對權利的主體——作者的保護,所以這個權利被稱為「作者權」。

於是,相應的法律也就分別被稱為版權法和著作權法(作者權法)。我想,他們總不能把這個「權」字省略掉,把這個法律叫做「複製法」或者「作者法」吧,這樣的概念恐怕是無法表達出該制度的含義,會令人困惑的。

有意思的是,日本在借鑑大陸法制度的時候,其實並沒有完全照搬大陸法的用語(作者權),而是做了自己的一點改進,用了「著作權」這個詞。為何如此?不甚清楚。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中,存在「著作權」、「著作物(作品)」和「著作者(作者)」三個概念。雖然在中文中,「著作」是作品或著述的意思,從字面來看,著作權和作者權是不同的含義,但是日本法在翻譯成英文文本時,著作權就是指「作者的權利」,而並非「作品的權利」。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中,幾乎難以看到「作品權(right of work)」的說法,所以,你要是把「著作權」翻譯成「作品權(right of work)」,我猜測無論是英國美國人,還是法國德國人都會覺得怪怪的。

專利(Patent)這個概念本身就是享有某個權利、壟斷、特權的含義。

無論是依據1474年威尼斯的專利法(The Venetian Patent Statute of March 19,1474),還是依據起源於Letters Patent(拉丁文litterae patentes)的英國《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3)》,一旦一項新的技術發明被授予了專利,就意味著你就享有了法律賦予的獨佔的權利。專利(patent)就是授予發明的一項專有權利【A patent is an exclusive right granted for an invention】。所以,專利(patent)本身就是特權或權利的代名詞,而並不需要在後面再加上「權利(right)」字樣。

在中文中,往往用「專利權」來描述這個權利,但是在英文的法律文獻中很少有「patent right」這樣的說法(但也並非沒有[1]);侵犯專利權,就直接說「patent infringement」,並不用加上「權利(right)」字樣;當我們說「專利權人」這個概念的時候,英文的表述一般是patent holder或直接用patentee,並不需要用patent right holder這樣的表述。

在德文中,確實存在「專利權【Patentrechte(複數),Patent rights】)」這個詞,比如,發明人的專利權,就用了這樣的表述:Erfinder patentrechte。但是,recht在德語中既可以指權利,也可以指法律,Patent rechts更多時候與Patentgesetz一樣,都是指「專利法」而不是指「專利權」,比如《德國專利法的簡化和現代化法》(Gesetz zur Vereinfachungund Modernisierung des Patentrechts)[2]。而「專利侵權」一般就說Patentverletzung,和英文中的表述一樣,並不需要出現「權利(recht)」的字眼[3]。

商標trademark這個概念雖然與版權/作者權copyright、專利patent總是相提並論,但三者之間其實有明顯的差異。版權是指向權利內容(複製、拷貝),作者權(著作權)是指向權利主體;專利是指向權利本身;』而商標則是指向受法律保護的對象或者說權利客體——商業標識。

在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中,與商標平行的概念本來應該是作品和發明,但是,有意思的是,各國並不使用作品法、發明法來命名相關法律制度,而商標卻直接就被用來作為法律的名稱——商標法。其實,從權利客體或法律保護對象來看,我們把著作權法理解為作品保護法、專利法理解為發明保護法,其實也一點沒有問題,而商標法的實質就是:商業標識保護法。德國商標法的全稱就是:Gesetz über denSchutz von Marken undsonstigen Kennzeichen (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Related Signs)。[4]

那麼,為什麼是商標法而不是商標權法呢?

在註冊商標制度產生之前,在英國,對於假冒商標行為是通過passing off這樣的規則來加以制止的;即使產生了註冊商標制度以後,對於未註冊的商業標誌,也主要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的,而這樣的保護,並不是專有權利(exclusive right),所以,對於未註冊商標保護來說,嚴格來說並不能叫「商標權」。

就註冊商標而言,一旦商標獲準註冊而成為註冊商標,也就享有排他的或專有的權利【a trademarkregistration will confer an exclusive right to the use of the registeredtrademark.】,所以只要是一個「註冊商標」,其享有的權利就是不言而喻的,在英文中,一般並不需要中文中「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商標權(trademark right)」這樣的法律概念來表達,而侵犯商標權,也直接說trademarkinfringement, 而無須加上「權利(right)」。

但是,在德文中,的確有商標權(Markenrecht)的概念[5]。也許是受德國法的影響,筆者在Bing中檢索「trademark right(商標權)」,也確實發現有些英文文獻也使用了這樣的概念,但以亞洲國家為主:

Conflict between Trademark Right and Prior Copyright --Case and Academic Research on Solutions to this Conflict in theChinese and Japanese Legal Systems[6]

Procedures for Obtaining a Trademark Right[7]

但是,筆者繼續在Bing中檢索「exhaustion oftrademark right(商標權用盡)」,則發現兩種不同的表述並存:

有的文獻使用「商標用盡」:

Daniel Chow:Exhaustion of Trademarks and Parallel Importsin China,[8]

Italy: Trademarkexhaustion in parallel imports – A question of venue and owner consent in theState of importation.[9]

但是,更多作者的是使用「商標權利用盡」:

The Doctrine of Exhaustionof Trademark Rights in European Union Law and the NationalLegislations of EU Member States[10]

Exhaustionoftrademark rights in India - The whole worldis onemarket, or is it?[11]

INTA:Exhaus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and ParallelImportation[12]。

可見,在英文中,商標權有時可以用商標trademark這個詞來表達,也可以用trademark right來表達, 也許英美法更習慣前一個用法,而大陸法國家更喜歡用trademark right。

商標與商標權的概念混同使用現象,在智慧財產權法中,其實很常見,比如,實用新型(Utility Model)這個詞既可以表示權利客體,也可以指該權利本身的名稱。在法語中,實用新型就可以和實用新型權的含義相等:[13]

所以,很多國家的法律就叫做「實用新型法(Utility Model Act)」,比如該制度的創始國——德國就叫「Gebrauchsmustergesetz,GebrMG」[14],而有的國家卻叫「實用新型權法(Act on Utility Model Rights)」,比如芬蘭[15]。日本的法律翻譯成英文也叫「Utility Model Act」,但又普遍使用「実用新案権utility model right)」的概念[16]。

外觀設計design與外觀設計權design right也存在混用的現象,比如,在英文中,法律的名稱一般就叫外觀設計法(Design Act),而不會叫外觀設計權法(Design Right Act),但又總是用Design Right來表述「外觀設計權」。

說到這裡,不得不再提及一個有人經常問我的與此相關的問題:Intellectual Property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之間有什麼不同。

智慧財產權這個中文概念,有時對應的的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有時對應的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有學者希望對兩者進行區分,認為前者是指 「知識財產(Property)」,而不是權利(Right )本身。[17]像我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和智慧財產權,就可以清晰地表達兩者的差異。這種區分確實有利於梳理清楚權利(Right)和客體(subject matter)之間的區別,在理論上是有重要意義的。比如,專利(權)與發明;著作權與作品;表演者權與表演;商標權與商業標誌等等。

但是,從表達習慣來看,即使在國際公約中,也並不見得對IP和IPR進行嚴格區分,比如,《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定義「IP」時就直接將其等同為「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hall include the rights……)。

TRIPs協議所稱的Intellectual Property有時就是指權利(如著作權和相關權、專利),有時則是指保護的對象(如商標、地理標誌、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密信息等)。

這是因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客體是無形的,權利人無法事實上佔有或控制這種無形的客體,如果沒有法律確定和保護其權利,這個財產只具有理論意義而不可能真正實現,所以,權利(Right)本身就是財產(Property),在智慧財產權的商業交易中,所謂財產(IP)的許可、轉讓、抵押等利用,無非就是權利(IPR)或權益的讓渡,而並不存在一個「無形物」的交付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區分智慧財產權和知識財產,又沒有太大的意義。

在眾多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中,不同權利保護制度的產生各有其特定的演變過程,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制度,在不同的國家之間也有不同的理念,比如版權和著作權(作者權)。因此,一些法律概念的形成往往是約定俗成,並不一定有特別一貫的邏輯。比如,專利(patent)說的就是權利本身;版權(copyright)說的是權利的內容;著作權(作者權)說的是權利的主體;商標說的是權利保護的對象。

除了專利法和版權法外,大多數智慧財產權法律是按照權利保護的客體作為該法律的名稱來命名的。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標,外觀設計法保護的是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法保護的是實用新型(小發明)等等。而智慧財產權的特點就在於權利的客體(無形的智慧財產,IP)和權利(智慧財產權,IPR)之間並不進行嚴格的區分。當說到權利客體的時候,往往就已經指向的是權利(right)本身了。所以,商標法其實就是商標權法,外觀設計法其實就是外觀設計權法,實用新型法其實就是實用新型權法。如果你一定要給「專利」加上權利的稱謂,那麼,專利法也可以叫做專利權法。

[1] Whether aPatent Right is a Public Right, 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17/02/whether-patent-public.html.

http://www.the-business-of-patents.com/patent-right.html。

Bridgestone WinsPatent RightInfringement Lawsuit against Wanli Tire,https://tiresandparts.net/news/tires/bridgestone-wins-patent-right-infringement-lawsuit-wanli-tire/。這個案件是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估計該文的寫作受到了中文概念的影響。

[2]參見韜略的博客:《德國專利法的簡化和現代化法》將於今年10月1日生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7d20930100fh04.html。

[3]這是張韜略博士提供的信息。

[4]其實,各國智慧財產權法中,很多就是以「XX(客體)保護法」的名稱出現的,比如,實用新型(保護)法、外觀設計(保護)法、集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而不一定出現「權利」的字樣。

[5] https://de.wikipedia.org/wiki/Markenrecht_(Deutschland)。

[6] 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wipo/en/offices/japan/research/pdf/china_2010.pdf。

[7]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e/t_gaiyo_e/tr_right.htm。

[8] http://digitalcommons.law.scu.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36&context=lawreview&sei-redir=1&referer=http%3A%2F%2Fcn.bing.com%2Fsearch%3Fq%3Dexhaustion%2Bof%2Btrademark#search=%22exhaustion%20trademark%22。

[9] http://www.limegreenipnews.com/2016/10/italy-trademark-exhaustion-in-parallel-imports-a-question-of-venue-and-owner-consent-in-the-state-of-importation/。

[10] 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3-319-04795-9_8/fulltext.html。

[11] https://selvams.com/blog/exhaustion-of-trademark-rights-in-india-the-whole-world-is-one-market-or-is-it-2/。

[12]http://www.inta.org/Advocacy/Pages/ExhaustionofTrademarkRightsandParallelImportation.aspx。

[13] https://www.proz.com/kudoz/english_to_french/bus_financial/42085-utility_model_right.html。

[14] http://www.wipo.int/wipolex/en/details.jsp?id=14016。

[15]https://www.prh.fi/en/hyodyllisyysmallit/lainsaadantoa/hyodyllisyysmallilaki.html。

[16] http://ejje.weblio.jp/content/utility+model+right。http://www.jpo.go.jp/english/activities/examination/patent-right/index.html。

[17]周林:《「Intellectual Property」應當翻譯為「知識財產」》,載於《中國版權》2007年第5期,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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