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規定物權法定緩和原則

2020-12-27 多彩貴州網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清華法學》上發表題為《民法分則物權編應當規定物權法定緩和原則》的文章指出:

  物權法定和物權法定緩和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統一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以保障市民社會物權領域的秩序和自由。我國《物權法》只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沒有規定物權法定緩和,使物權法定原則過於僵固並絕對化,因而對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型物權無法予以確認,限制了物權領域的私法自治,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民法總則》第119條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也沒有規定物權法定緩和,仍然是不全面的,難以實現民法物權領域的秩序與自由的統一。因此,在制定民法分則物權編時,應當規定好物權法定緩和,使民法典能夠順應經濟體制深化改革,實現經濟轉型的需求,使新出現的物權能夠得到確認,實現促進經濟發展、繁榮市場的立法目的。

相關焦點

  • 透析《物權法》第5條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5條亦規定了該項原則。蓋凡法律之原則,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為適用則有必要對其具體事項加以細化。本文對物權法定原則作了較全面地闡釋,並對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物權法定  緩和 習慣法 司法解釋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即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 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思考
    但《物權法》對物權法定原則之規定沒有對其僵化性之缺陷給以改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和合法性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大體有以下幾種:  1、物權的種類法定。
  • 淺析物權法定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間的關係
    是由物權法中明確規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的這種強制性容易使人們誤認為物權法定原則與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則相衝突。其實不然。民法中體現的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作為規範民事活動領域中當事人行為的法律規範,原則上只是提供當事人行為的適當模式,並不強制當事人實施這些行為,只有在當事人逾越法律設置的禁止界限,如違反公序良俗時,民法才通過讓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予以矯正。
  • 物權法定原則概述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主義最早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承認所有權(dominium。proprietas)、地上權(superficies)、永佃權(emphuteusis)、役權(servitus)、質權(包括佔有——pignus亦即非佔有的抵押權——hypotheca)等具有物權屬性。  近代大陸法系各國繼受羅馬法,無不在民法中採用物權法定主義,如日本、奧地利(第308條)、荷蘭(第584條)、韓國(第185條)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物權種類法定化  非經法律準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類型的物權。意即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例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權必須移轉佔有,則當事人不得設立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
  • 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意義
    近現代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在採用物權法定原則上,儘管各自依據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如「在立法理由採用上,法國傾向於不得違背公序,著重保護近代物權不受侵害;而德國則注重於保護交易安全」,但基本上都基於以下理由:  (一)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的歷史產物  物權法定原則源於羅馬法,但正式確立於近代資本主義民法。
  •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即物權法定原則。由於物權是支配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故物權法定。狹義的物權法定原則包括種類法定與內容法定。廣義的物權法定原則還包括效力法定與公示方法法定。我國採用廣義的物權法定原則。
  • 論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必要性與局限性
    一、物權法定主義的概念和理由  (一)物權法定主義的概念  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類型以及各類型的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 它與一物一權主義、公示公信原則共同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從19世紀以來,大陸法系國家在民法典編纂活動中,物權立法一直遵循法定主義。
  • 物權的公示原則
    同時,公示方法應當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夠了解物權變動的情況。與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不同,物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絕對權為公示性權利、權利人行使權利,以義務人履行義務為前提;而義務人履行義務,以義務人知悉義務為前提,權利必須表現,無表現者非權利。物權的設立和變動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權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物權為具有絕對排他性效力的權利,如果某一物上已經成立物權,則不得再成立內容完全相同的物權。
  • 論物權法中物權法定的基本內涵與適用
    二、違反物權法定的效力及其司法適用  (一)違反物權法定的效力  物權法定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違反物權法定將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討論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問題,首先應當區別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設定物權類型和確定物權內容的合同,屬於合同關係,應當由合同法來加以調整。
  • 論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主義的衝突
    物權的絕對性和對世性決定了其法定性,即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物權。《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即物權法定的法律體現。正因物權法定主義的存在,使得意思自治原則在物權法中受到了較大的限制,那麼首先我們對物權法定進行分析。
  • 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的立法建議
    對此,應當慎重對待動產作為用益物權的客體,要麼採取緩和的或寬鬆的物權法定原則,承認有的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要麼奉行嚴格的物權法定原則,僅承認不動產為用益物權的客體。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第117條在界定用益物權的定義時,將用益物權的客體規定為不動產或動產,但《物權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與準用益物權均系以不動產即土地為客體而予以設立,並不存在以動產為客體而設立用益物權的情形。
  • 物權類型法定原則——關於一個重要民法原理的產生及其意義|中德私法
    如果法律關係的各方希望在他們之間形成具有物權效果的法律關係,那麼他們就必須使用物權法所準許的類型,因此類型法定(Typenzwang)。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物權類型法定的原則,但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條款都是以該原則為基礎的。另外,對於法律起草人來說,考慮到物權法屬於絕對權利的一種,因而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也就不需要對其正當性進行特別論證。」
  • 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物權種類
    物權的這些特徵決定了物權法與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如合同法相比,管制性和本土性的色彩更為濃烈。  進而,在物權法的諸項基本原則中,最具有特色也最為重要者,莫過於物權法定。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或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
  • 王利明 | 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下)
    形式主義的最大特點是將擔保物權區分為不同類型,對不同類型的擔保物權分設不同規則;功能主義並不是要求不同擔保交易的所有方面都適用相同的規則,僅僅只是與第三人效力有關的規則應當統一。即不區分擔保物權的形態,只有有擔保功能,就適用統一規則。  三是是否嚴格受物權法定原則類型強制的約束。
  • 學習民法典︱物權法定,聽檢察官談談居住權
    學習民法典︱物權法定,聽檢察官談談居住權 2020-09-19 17: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讀書筆記 | 《民法物權》第二章上
    物權法定主義有利於公示,保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1、類型法定:物權的類型只能由法律或者習慣規定,不能由主體自由創設。學理上稱類型強制(Typenzwang)2、內容法定: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或者習慣規定,不能由主體自由創設。
  • 試論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這可以從以下法律規定及批覆中得到反映: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
  • 【賀州律師解讀民法典】《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的七個解讀
    四、《民法典》增加了添附取得物歸屬的規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 追償權糾紛屬於物權還是債權,有什麼規定?
    那麼追償權糾紛屬於物權還是債權,有什麼規定?網友諮詢:追償權糾紛屬於物權還是債權,有什麼規定?雲南西律師事務所金葵律師解答:追償權糾紛包含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和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屬於物權,合夥債務追償權糾紛屬於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