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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規定物權法定緩和原則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清華法學》上發表題為《民法分則物權編應當規定物權法定緩和原則》的文章指出: 物權法定和物權法定緩和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統一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以保障市民社會物權領域的秩序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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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類型法定原則——關於一個重要民法原理的產生及其意義|中德私法
物權的類型僅僅是這些法源所準許的,也就是說物權的數量是有限的,因此物權類型法定(numerus clausus)。如果法律關係的各方希望在他們之間形成具有物權效果的法律關係,那麼他們就必須使用物權法所準許的類型,因此類型法定(Typenzwang)。雖然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物權類型法定的原則,但是具有決定意義的條款都是以該原則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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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必要性與局限性
傳統民法認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體現在契約債權中,體現為契約自由原則。但筆者以為,物權法中同樣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物權法定主義產生的根本原因。 意思自治的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人與物的關係。民法依據單個權利人的意思,賦予其對物的直接支配效力;同時他人負有不得侵害權利的消極義務,所有權即其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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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物權法》第5條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5條亦規定了該項原則。蓋凡法律之原則,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為適用則有必要對其具體事項加以細化。本文對物權法定原則作了較全面地闡釋,並對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物權法定 緩和 習慣法 司法解釋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即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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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主義的衝突
自《德國民法典》在確立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強調以原則性規範控制法律行為以來,現代各國都對意思自治主義進行了相應的限制。其中,以物權法定為基本原則的各國物權法對其限制更加突出。為改變習慣法對資本主義商貿往來的約束,杜摩蘭提出由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法律來調整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法國民法典》將確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視其為民法的基礎。隨後,歐洲各國也先後引入這一學說。但《德國民法典》在確立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強調以原則性規範控制法律行為,主張將國家統制性法規和公序良俗原則引入對意思自治主義的控制機制,創「私法幹預」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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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思考
但《物權法》對物權法定原則之規定沒有對其僵化性之缺陷給以改善。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和合法性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物權法定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內涵, 大體有以下幾種: 1、物權的種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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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私法自治與民事法律行為
雖然有明確的理論基礎,但德國民法本身並未像《法國民法典》那樣明文規定私法自治原則,而僅於債編中的第30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事法律行為創立債之關係,及債之關係內容之變更,以當事人間有契約為必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德國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關於任何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基本權利的規定,保障人之一般行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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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意義
近現代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在採用物權法定原則上,儘管各自依據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如「在立法理由採用上,法國傾向於不得違背公序,著重保護近代物權不受侵害;而德國則注重於保護交易安全」,但基本上都基於以下理由: (一)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需要的歷史產物 物權法定原則源於羅馬法,但正式確立於近代資本主義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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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物權種類法定化 非經法律準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類型的物權。意即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例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權必須移轉佔有,則當事人不得設立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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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原則概述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主義最早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承認所有權(dominium。proprietas)、地上權(superficies)、永佃權(emphuteusis)、役權(servitus)、質權(包括佔有——pignus亦即非佔有的抵押權——hypotheca)等具有物權屬性。 近代大陸法系各國繼受羅馬法,無不在民法中採用物權法定主義,如日本、奧地利(第308條)、荷蘭(第584條)、韓國(第185條)及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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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現階段,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包含兩個方面內容:其一,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於他們之間合同關係的法律;其二,當事人這種選擇法律的權利要受到某種限制。這樣來理解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符合學說與實踐的歷史狀況,符合「原則」這種法律範疇的內在規定性,符合「自由」與「限制」二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這樣來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符合合同關係的本質要求,符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定權利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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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物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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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公示原則
物權的公示原則,是指物權內容的變動必須依據認定的公示方認進行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當事人設立、移轉物權時,均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物權的設立、移轉必須公開、透明,以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則,將物權設立、移轉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在依法需要公示的情況下,物權的設立和變動與公示是不可分離的,公示是物權制度的基礎。物權公示原則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則,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加以變更或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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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物權法中物權法定的基本內涵與適用
二、違反物權法定的效力及其司法適用 (一)違反物權法定的效力 物權法定作為《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違反物權法定將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討論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問題,首先應當區別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設定物權類型和確定物權內容的合同,屬於合同關係,應當由合同法來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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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物權種類
物權的這些特徵決定了物權法與民法典的其他部分如合同法相比,管制性和本土性的色彩更為濃烈。 進而,在物權法的諸項基本原則中,最具有特色也最為重要者,莫過於物權法定。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或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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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六大基本原則:貫徹綠色原則 護航...
民法典在總則篇當中規定了六大基本原則,除了傳統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之外,還特別引入了綠色原則。通過將保護生態環境與節約資源上升為法律基本原則,民法典為各類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劃定了新邊界,並為他們所應遵守的環境保護義務作出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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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及其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概念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也稱抽象原則,是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撤消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消。這就是說,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經從債務關係的效力中被「抽象」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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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區分原則下類型化問題的解決
同時通過對無因性原則在實例中的價值分析,否定了無因性在區分原則中存在之必要,由此明確了我國物權法的區分原則應建立在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基礎之上,其區分之內涵範圍也僅限於原因與結果在「正態面」情況下的二者效力關係,而在「負態面」情況下的原因與結果二者效力則並無區分問題。在此基礎上,筆者對「一房二賣」糾紛中先買受人利益保護之途徑與可能又做了進一步的探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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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泛在」,數十位法學家在上海交大研討「私法中的法理」
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朱濤教授認為通過登記來彰顯權利這一新的解釋方法,一方面可以容納更多新的用益物權的設立,更能夠解釋很多通過合同方式設定的用益物權相較其他負擔性權利而言在物權、債權性質上的區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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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 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下)
但是在這次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大家已經注意到了物權法採嚴格的物權法定模式,過於僵化,限制了新型的擔保交易的發展,也不當限制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因此我國法借鑑了美國法的經驗兼顧了功能主義的做法,也就是說,兼採兩大法系的優點,就是在形式主義的模式下結合了功能主義模式的一些做法,那這些是如何體現的呢? 首先,我們還是基本堅持了形式主義的模式,並沒有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