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強姦案將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昨日,宋山木的委託律師甘勇明表示,二審開庭時他們將向法庭提出「單方測謊」申請,請求對宋山木進行測謊。此前,宋山木曾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要求專業測試鑑定機構對他本人及受害人劉某同時做測謊測試,但此舉一直未得到被害人劉某的同意。
案件回放:
涉強姦罪一審被判刑4年
被害人劉某2009年12月底入職深圳山木培訓,擔任英語指導老師兼任前臺工作。在山木培訓工作近5個月後,劉某提出辭職。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3日晚7時30分許,宋山木將劉某叫到他的辦公室,再次挽留劉某,劉某還是不同意留下。於是,宋山木即提出要劉某去一個地方打掃衛生。當晚8時許,宋山木開車載著劉某來到羅湖區太白路北松泉公寓某房間。進門後,宋山木叫劉某去洗腳、打掃衛生。其間,宋山木繼續挽留劉某,並說自己很喜歡她,劉某再次拒絕了宋山木。於是,宋山木便開始對劉某進行威脅、恐嚇,強令她脫下衣服。在劉某告知其處於月經期後,宋山木仍對劉某進行猥褻,隨後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
去年12月24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山木集團前總裁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法院認為,宋山木違背被害人意志,採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已構成強姦罪。案發後,宋山木於2010年5月12日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否認強姦被害人劉某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宋山木強姦婦女1名,量刑起點為3至5年,綜合考慮宋山木犯案手段、認罪態度及自動投案等情節,依法作出該判決。
申請測謊:
曾申請和受害人一起測
但有法律人士指出,我國測謊結論不能作法定證據
一審宣判時,宋山木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呼「冤枉」,之後提出上訴。
今年3月1日,宋山木委託其律師甘勇明帶著有宋山木籤名的「調查取證申請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對他本人及劉某同時進行測謊。宋山木認為,所謂的犯罪事實,除了劉某的陳述及他本人的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證實,決定案件性質的重大事實部分,並無強有力的證據支持,只是按照事後劉某有「厭惡情緒,扔掉內衣」等進行判斷,對他本人是不公平的。
宋山木申請由具有資質的專業測謊機構對其本人及劉某同時做測謊測試。宋山木申請測謊的內容主要有三點,第一,案發當晚,宋山木有無給「小三」打電話或者假裝給「小三」打電話以此來恐嚇威脅劉某,使她產生畏懼;第二,案發當晚,宋山木是否給劉某拍了裸照;第三,當晚藍色浴巾是否是劉某主動鋪上的。
因被害人方一直未表示同意,所以他們申請司法機關單方對宋山木進行測謊。
有法律專業人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在我國通過測謊得出的結論不能作為法定證據。即使通過測謊,檢測出任何一方有說謊的可能,也不能以此作為證據去推翻原判決結論。因此,雙方如何能找到以正視聽的強有力證據才是最關鍵的。(羊城晚報 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