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馬鞍山和縣的羅先生將樓上16戶以及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因為單元樓內下水管道被堵塞後,自家在一年內被淹了兩次。那麼類似情況責任究竟在誰呢?1月13日,記者獲悉,和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下水道被油汙堵塞
一年裡家被淹兩次
羅先生在和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購買了和縣歷陽鎮一小區的2樓房屋。
2019年1月,羅先生外出打工回家發現家中被水淹,當即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派人查看,發現是因廚房下水管道被異物堵塞所致,物業公司對該水管進行疏通,並對該水管進行了相應改造。2019年9月,羅先生外出一段時間後回家,發現家中再次被淹,物業公司查看發現仍然是因廚房下水管道被異物堵塞所致,並請來工程人員進行疏通,在疏通中清理出大量油汙。羅先生將開發商、物業公司以及同一單元的樓上16戶業主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室內物品及裝潢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
對此,開發商辯稱,案涉損害是管道堵塞所致,與開發商無任何關係。物業公司辯稱,接到報修第一時間就安排人員進行疏通和清掃,已履行了針對排水管道進行清掃的義務,另外,物業公司有提示禁止住戶在下水管道投放雜物。
[法院]
物業公司負有義務 擔責60%
和縣法院審理認為,開發商已於2017年將涉案房屋移交給了羅先生,涉案房屋建設工程已經核驗為合格工程,故羅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其損失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樓上住戶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油汙通過管道排出屬於正常現象,其行為沒有超出正常使用範圍,因此,樓上16戶對於管道堵塞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負有管理、維修、養護共用設施設備的義務。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者,在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注意和管理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60%責任。羅先生疏於管理,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致其損失進一步擴大,自行承擔40%責任。
據此,和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一次性賠償羅先生1.2萬餘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