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解釋》全文發布:監察調查人員出庭,監察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規則!

2021-02-19 說紀說法

來源自人民法院報:來了!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全文來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速讀

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明確監察調查證據的使用規則。根據《監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明確,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

二是健全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新刑訴法解釋》增加對監察調查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的要求,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處分、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情況,以及監察調查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明確監察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規則,規定在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播放監察調查訊問的錄音錄像;明確監察調查人員出庭的有關問題,規定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宣讀訊問筆錄、提請法庭通知有關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三是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汙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刑一庭庭長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的有關情況如下: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這是繼1996年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與完善。《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共26條,對刑事訴訟法18個條文作了修改,同時新增了18個條文,主要涉及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為與其他法律相協調所作的修改等四方面內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從290條增加到308條。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豐富,對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重大。為確保法律準確、有效實施,早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密切跟蹤立法進程,同步開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以下簡稱《2012年解釋》)的前期準備工作,向院內相關部門徵求司法解釋修改意見,並就若干重要專題委託十七家高院、八家中院和三家基層法院開展前期調研,確保司法解釋起草堅持問題導向,匯集司法實踐智慧。《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通過後,經過反覆調研論證,起草了解釋稿,多次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地方法院的意見,並邀請十餘位刑訴法專家進行論證。特別是,為準確反映立法精神,解釋起草過程中,曾多次徵求立法機關意見。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審議並通過《新刑訴法解釋》,現決定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刑訴法解釋》共計27章、655條,歷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八次審議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三次審議,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解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總結我國刑事審判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的有關問題作了系統規定。《新刑訴法解釋》的公布施行,對於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確履行審判職責,規範辦案活動,保障訴訟權利,確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準確、有效實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與《2012年解釋》相比,《新刑訴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重點如下: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利益。《新刑訴法解釋》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將強化訴權保障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通過具體制度設計,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落到實處。一是進一步強化辯護權保障。辯護權是訴訟權利的核心。《新刑訴法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並存的情形,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準許辯護律師查閱,切實保障查閱權;明確經人民法院準許,律師可以帶一名助理參加庭審,從事相關輔助工作,為律師履職提供充分保障,促進律師隊伍「傳、幫、帶」。二是進一步強化質證權保障。《新刑訴法解釋》重申同案同審的一般原則,要求分案審理應當以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特別是,審理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傳喚分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對質。對於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併案審理。三是進一步強化被告單位的訴權保障。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是單位犯罪審理程序的基礎。針對司法實踐中訴訟代表人確定難的現實問題,《新刑訴法解釋》適度擴大了訴訟代表人的確定範圍:以單位內部人員作為第一選擇,包括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被告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在被告單位內部沒有合適人員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可以由被告單位委託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維護被告單位的合法權益。四是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新刑訴法解釋》貫徹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幹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同時,為切實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新刑訴法解釋》根據以審判為中心的要求,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細化審理程序,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強化證據裁判要求。針對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材料移送不全的問題,《新刑訴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移送;經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這意味著,如果因為未移送證據,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認定。二是強化庭審中心地位。《新刑訴法解釋》釐清庭前會議與庭審程序的關係,明確對於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後依法作出處理,並在庭審中宣布決定、說明理由;完善法庭調查程序,依法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於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強化裁判文書說理,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裁判依據,闡釋裁判理由,反映控辯雙方的意見並說明採納或者不予採納的理由。三是明確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兩審終審制、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新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財物處理問題,涉案財物的數量越來越多、價值越來越大,利益關係也越來越複雜。為強化產權司法保護,《新刑訴法解釋》充實完善對涉案財物審查、處理、執行的相關規定,要求對定罪量刑和涉案財物處理並重。一是進一步強化對涉案財物的庭前審查。《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在立案審查階段,要審查涉案財物是否隨案移送並列明權屬情況,以及是否有證明相關財物系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證據材料;在庭前會議中,可以就涉案財物的權屬情況和處理建議聽取意見。二是進一步強化對涉案財物的當庭調查。《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來源等情況,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調查,由公訴人說明情況、出示證據、提出處理建議,並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在法庭辯論時,要就涉案財物處理的相關問題進行辯論。三是進一步強化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執行。《新刑訴法解釋》針對個別案件中存在漏判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問題,規定在二審期間發現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判決生效後發現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另行作出處理。根據涉案財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財物執行的相關規定。

(四)做好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

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明確監察調查證據的使用規則。根據《監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明確,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二是健全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新刑訴法解釋》增加對監察調查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的要求,規定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處分、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情況,以及監察調查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明確監察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規則,規定在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播放監察調查訊問的錄音錄像;明確監察調查人員出庭的有關問題,規定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宣讀訊問筆錄、提請法庭通知有關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三是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汙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四是細化缺席審判程序。適應新時代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需要,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新刑訴法解釋》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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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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