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長榮航空公司以虧損等理由資遣空乘引發的勞資爭議案,臺灣桃園地院認定長榮航空公司以虧損的理由資遣空乘違反勞基法,昨天(8日)判決解僱無效,長榮航空公司應給付其中卅五名空姐一萬餘元到一百多萬元不等的工資或資遣費。
長榮航空公司公關室經理聶國維昨天說,長榮航空當時是因國際航空業不景氣而依法資遣空乘,也依法核算工齡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所有作業都是依照勞基法規定運行,對法院的判決感到不解,公司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
據桃園地院調查,這件資遣引發的勞資爭議案件,是因長榮航空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初起,以國際航空業不景氣造成虧損的理由,陸續資遣數十名女空乘,並依工齡計算發出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不過五十一名空乘認為公司並未虧損,是違法資遣,且計算資遣費的基礎錯誤,未將排班飛機起飛前二小時到飛機停站後半小時,每小時六十元的日支費和飛行津貼等計入。
女空乘主張,因空乘任務性質特殊,必須長途飛行和飛國際線,在班表飛機起飛前二小時就開端任務,等飛機停降後半小時才能收工,這些工時是每小時六十元。
長榮航空公司在訴訟中主張,當年因全球航空市場前景黯淡、銀行信用緊縮和預期景氣遙遙無期而資遣空乘,且空乘值長程航班時,在機上還有數小時的輪休,因此飛行津貼和延長工時的日支費都不應計入工資。
法院審理時,認定長榮航空公司營運正常和盈餘,二零零一年營運雖有虧損,但只是因一時不景氣造成,二零零一年後又有盈餘,且二零零二年還聘用實習學員和機組人員等,法官因此認定長榮航空公司終止與空姐勞動契約的行為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判決長榮航空解僱無效,空姐與長榮間的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且空姐的日支費和飛行津貼應計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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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