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受理時間:2019年2月27日
矛盾糾紛類型:邱某晨與某中心衛生院醫患糾紛案
調解組織類型:某鎮處糾辦
檢索主題詞:醫療診治糾紛 鎮處糾辦 「醫患」問題
【案情簡介】:
患者:邱某晨,女,1歲,因發熱39.2度,於2019年02月08日在來賓市興賓區某鎮中心衛生院診治,值班醫生接診了當事人邱某晨,經檢查只是低燒,未發現有其他併發症,於是值班醫生就只做了常規處理,打退燒針,處理完畢,患者在返回的途中發生抽搐,體擅等反常症狀,就即刻返回某鎮中心衛生醫院複診,該院即刻辦理手續轉院本區某鄉衛生院,而後又轉院來賓市人民醫院,現已康復出院。由於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遂引起雙方當事人因診治問題糾紛,雙方交涉無果,遂要求本鄉鎮人民調解予以調解。
【調解過程】:處糾工作人員已經把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雙方當事人,並講清在調解過程中應尊守的紀律和制度。
調解員:今天處糾辦組織雙方當事人來到這裡,主要是調解邱某晨於2019年02月08日因發熱到某鎮中心衛生院診治,雙方當事人因診治引發的糾紛問題。現在開始調解審理,先由申請方當事人呈述基本情況和你的訴求:
邱某某:我是患者邱某晨的父親,邱某某,男,32歲,今天患者的母親韋某某和患的伯叔三人也來參加調解會。事情的原由是我女兒邱某晨身體發熱於2019年02月08日到某中心衛生院就診,該院值班醫師接診了我女兒邱某晨,經檢查只是低燒,並未發現有其他症狀,診治用藥後在返回途中,出現抽搐,體擅等異常現象,遂立刻返回該院複診。隨後經轉院本區鄰近鄉鎮衛生院診治未果,再次轉院來賓市人民醫院搶救。由此懷疑某中心衛生院存在誤診或用藥失誤。要求某衛生院對這件事負責,給予人身損害賠償。
韋某某:我女兒邱某晨經某中心衛生院診治後出現抽搐,體擅等異學體徵,按常理診治後應當控制病情發展或有所緩解,然而情況發生反常現象,某中心衛生院應當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邱某衛:某鎮中心衛生院在患者邱某晨發生反常返回複診需要轉院治療時,院方不是轉到上級醫院診治施救,而是鄰近平級鄉鎮衛生院,診治未果後才轉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某鎮中心衛生院是一個有資質的衛生院,知道或應當知道那一個醫院更有能力施救病人,這樣周轉不僅浪費錢財,更重要的是擔誤治療最佳時機,不把病患者當回事,這樣玩忽職守的職業道德得給我們家屬一個合理的解釋。
邱某滿:患者邱某晨打針治療後有沒有違反待院觀察一定時間規定的要求,在返途中出現異常再返回複診。這樣的事情的發生不得不使人懷疑某鎮中心衛生院有沒有違反規定,或是誤診誤治造成的,醫院方面應當自我反省自已在診治過程中行為,以便今後引以為界,為人民的健康負責。
調解員:申請方當事人已經將事發的經過和訴求予以呈敘。下面再由被申請方呈述事情的原由和你們的想法。
肖某某:我是本鎮中心衛生院的醫師,肖某某,一同來的在院醫師李某甲和李某乙,2019年02月08日邱某晨發熱到本院診治,我們本著一個醫師的職責接診了當事人的女兒邱某晨,並嚴格按照熱性病的處理要求給予診治,程序規範符合要求,在診治過程中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各人的體質有所不同,機理也存在差異,這是一個有素質的醫生都要面對的事情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當時我們做了積極的應對,就我們的能力,患者出現異常後,立就近轉院診治,並已使患都能康復如初。
陳某某:我是興賓區人民醫院陳某某,某鎮中心衛生院在本區鄉鎮衛生院中是比較好的中心衛生院,在工作職責上有嚴格的制度要求,在診治病人中也有嚴格的操作規程,他們在救死扶傷上是盡職盡責的,在興賓區是有知名度的。我相信醫院各位工作人員都有高度的責任感,能細緻地考虛到每一個細節,在治療工作中患者出現反常,是不可避免的,希望當事人家屬能理解。
李某甲:某鎮中心衛生院對患者的轉院診治,按就近轉診的原則,在患者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就近送達診治這符合本院的有關規定。鄰近鄉鎮衛生院建鎮較早,醫院條件和資質比我院更優越,當時患者邱某晨家屬沒有明確送達醫院的要求,按規定我們就近轉診。
李某乙:每個醫生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都希望病患者在自已的診療中迅速康復,但醫師不是萬能,比如有的病症目前只能維持治療。人們總認為進了醫院就不存在風險,醫院也不是能治好包羅萬象的病,進了醫院也存在死人。只是醫院能更專業更科學和更安全處理病情,使病患儘快康復。我院嚴格按各種病症的診治規程,有著較高職級和專業過硬臨床經驗豐富的醫師坐診,小兒發熱是常見疾病誤診誤治是不存在。
黎某:醫院是一個特殊的部門,職業人員都通過正規專業學習培養並取得職業資格,尊守嚴格的行規和診治規程,如果家屬們還不能釋疑,可以通過醫療事故鑑定,這樣更能說明問題。
調解員: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呈述,大家都能把心中所想講出來,這有利於雙方當事人這件事上建立互信,有利於問題的解決。雙方當事人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
雙方當事人:都一致回答:沒有了。
調解員:通過調解調查,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邱某晨在診治過程中是不是存在著誤診誤治,有沒有違規操作的事,雙方當事人都能誠心面對事實進行商討,最後申請方沒有同意被申請方提出的進一步作醫療事故鑑定的請求,經多方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結果】: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出於對乙方經濟困難及人道主義一次性給予援助乙方人民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2、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本次醫患糾紛即告終結。
3、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醫患糾紛,患者在診治中出現反常現象,家屬懷疑醫院誤診誤治,違規操作所造成。因而沒有很好地和醫院溝通,也不聽取醫務人員的進一步的解釋,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
經處糾工作人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場調解,多次尋找雙方當事人溝通,正確認識「醫患」糾紛的性質,醫務人員對某些病情認識階段性和不完全確定性,使患者家屬能體醫務工作的艱辛和難度。
同時醫務人員是大寫的人,閱盡了人間病痛,世態炎涼,要敬畏生命,憐憫蒼生,需要把自已安置在相對安全的空間地帶,思想勾通不是簡單的共鳴,而是要致使心靈相互融合和理解上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