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12月22日訊 記者蒲曉磊今天上午,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一審稿第十條、第十六條對土壤汙染防治標準和規劃作了規定。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土壤汙染具有地域性,制定標準和規劃應當體現這一特點。有的常委會委員、代表、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土壤汙染防治情況複雜,實踐中主要採取用途風險管控標準,建立標準體系不具備條件,行業標準也難以操作執行;同時,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土壤汙染防治要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建議增加有關省級政府可以制定更嚴格風險管控標準的規定。
對此,二審稿作出修改:刪去有關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行業標準和跨省(區、市)規劃的規定;增加規定省級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土壤汙染具有隱蔽性,應當加強監測工作,掌握土壤汙染狀況,提高防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此,二審稿作出修改:規定對產出的農產品汙染物含量超標、作為汙水灌溉區、規模化養殖、曾作為工礦用地等農用地地塊,對曾用於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曾用於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發生過重特大汙染事故等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規定土壤汙染重點監管企業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汙染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一審稿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對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農用地風險管控不應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汙染責任人也應採取相應措施,建議按照「汙染擔責」的原則,明確汙染責任人在農用地風險管控中的責任;同時,修復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應當加強監管,確保修復質量和效果。
對此,二審稿作出修改:規定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汙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報告;規定對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汙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複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實施;規定土壤汙染修復活動完成後,土壤汙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託有關單位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