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我的朋友應該知道之前的文章說的都是疾病的問題,疾病好轉大多時候離不開藥物的治療,那麼我們這次就說說關於藥物的一些常見問題。大家都知道藥物是一柄雙刃劍,正確使用可以治病救人,但如果使用不當不僅會使人病情加重,甚至會讓人命喪黃泉。那麼安全用藥對於大夫和患者來說都是需要首先考慮的因素。怎麼才能安全用藥那?這次我們就藥品的有效期為大家做簡單介紹。
藥品有效期的定義
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儲藏條件下能保持其質量的期限。從這句話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信息。就是所有藥品從生產後到使用前都會有儲存間期,即使在正常的儲藏條件下,其效價(或含量)會逐漸下降,甚至會增加毒性,以至無法使用。因此,為保證藥品的質量,保證用藥安全,常根據其穩定性試驗和留樣觀察,預測或掌握其效價(或含量)下降至不合格的時間,規定藥品在一定儲藏條件時的有效使用時限(藥品的有效期)。它是直接反映了藥品內在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這類藥品必須嚴格遵守其特定的貯藏條件,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才能保證藥品有效性和安全性,兩者不可忽視。
怎麼讀懂藥品有效期
以國產藥為例有效期一般有這幾種標法:
1.直接標明有效期 如某藥品的有效期為2000年10月15日,表明本品至2000年10月16日起便不得使用。國內多數藥廠都用這種方法。
2.直接標明失效期 如某藥品的失效期為2000年10月15日,表明本品可使用至2000年10月14日。一些進口藥品可見這種表示方法。
3.標明有效期年限 則可由批號推算如某藥品批號為990514,有效期為3年。由批號可知本產品為1999年5月14日生產,有效期3年,表明本品可使用到2002年5月13日為止。
進口藥品失效期標示方法
歐洲國家各國有自己的表示方法。表示失效期:(1)Expiry date或Exp date;(2)Expiration date;(3)Expiring;Use before,都表示藥品能使用到標明日最後一天。表示有效期:(1)Storage life 表示貯存期限;(2)Stability表示穩定期;(3)Validity或Duration表示有效期限,都表示藥品都使用到標明日期的最後一天。
①歐洲:按日、月、年排列,如:15/8/92。
②美國:按月、日、年排列,如:12/31/20。
③日本:按年、月、日排列,如:97-8-1
通過以上的標法我們了解到雖然各國的標法各有不同,但是有一點是共通就是,如果標註的是有效期,那麼就意味著此日期當日是可以使用的,往後之日起就不能再用。若是標註的是失效期,那麼就意味著只能用到此日期的前一天,此日期當日已經不能再使用。若是標註月份,也是同樣的道理。例如有藥品標註的是有效期為:2020年6月,那麼此藥品可以用到2020年6月30日。若標註的為失效期為:2020年6月,那麼此藥品只能用到2020年5月31日。最好的辦法就是拆開包裝後儘快使用,臨近效期最好別用,省得自己對前一天或是後一天糾結。
有效期內的藥品就一定安全嗎
我們在使用藥品的的過程中,為了用藥安全一般會在其有效期內使用藥品,但在藥品的有效期內使用藥品就一定安全有效嗎?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方面藥品若是包裝完好,儲藏的是適宜,在有效期內服藥藥品是安全可靠的。但是如果藥品在開瓶或打開包裝後沒有及時使用,放置的環境又沒有按照說明書上所要求的保存環境保存就會使藥品失去治療作用,即使是在有效期內也達不到治療的效果。比如易揮發的揮髮油類,若在使用過後蓋不好蓋子,其有效成分會很快揮發掉,導致藥物失效。再比如一些助消化的有益菌,需要在低溫環境下保持,若未達到儲藏條件就會導致菌類失活,從而使藥物喪失治療作用。所以要想保證藥物療效,除了在有效期內用法正確,同時還要重視藥品的存放條件和藥品開封後的保存條件,這樣才能真正的保證安全用藥。
過了有效期的藥品還能吃嗎
原則上是不能再吃的。總結起來有以下原因:
1.當藥物過了有效期後,藥品本身的有效成分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逐漸的衰減,藥效很難達到治療效果。
2. 有些藥品在開瓶或開包裝後,會受保管存放的環境影響。
3. 有些藥品會與周圍的環境發生化學反應從而使有效成分變質,這樣一來不但藥效達不到治療效果,還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所以不能因為覺得過期的藥品扔掉可惜或者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只管吃完不造成浪費就好。但有人不注意吃了過期的藥品怎麼辦?一般情況下,若藥品過期一兩天,用量又不是太大可以不用太擔心,因為此時藥物的效能可能比不了出廠時的,但是藥物的有效成分還不至於發生太大的化學變化。但如果誤服了過期時間長的藥品還是及時到醫院就診為好。
失效藥品別亂棄
藥品作為特殊用途的商品從他的生產、銷售、銷毀都有嚴格的流程。西藥大部分都是化學類藥品,藥物過了失效期後,並不是說他的有效成分已經完全消失,他只是未達到相應單位劑量的藥效,一方面藥物裡面的化學成分會對環境造成汙染,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被不法分子回收,重複銷售。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認識了藥品的有效期,《藥品管理法》規定過了有效期的藥品屬於劣藥,不能再銷售和使用。如果銷售使用將會受到處罰,致人死亡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這裡還要提醒大家的是,藥品的商標、廠名和生產日期這些內容都是《藥品管理法》上明確要求藥品說明書或藥品包裝盒(瓶籤)上必須註明的內容。若在購買藥品的發現無以上內容,基本可以斷定屬於「三無」產品,請勿輕易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