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姦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關切,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兩個方面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中國擬修法將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認定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根據草案,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擬被認定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中國擬修改姦淫幼女犯罪、猥褻兒童罪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
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1)修改姦淫幼女犯罪,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2)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3)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
境外損害中國公民個人信息者或被列入「黑名單」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明確,境外的組織、個人從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國家網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予以公告,並採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等措施。
草案還明確,任何國家和地區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措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明確適用範圍
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
草案明確了適用範圍,健全了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完善了個人信息跨境提供規則,並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義務,並明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共八章70條。
根據草案,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