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城市道路維護不及時、亂開亂挖也是群眾反映比較多的一個問題,《條例》對這方面有沒有規定? 答:生活中,城市道路路面破損、設施損壞,經常出現維護管理單位「缺位」的現象,路面隨意反覆開挖也是多年存在的頑疾,群眾意見較大。為規範這些行為,《條例》規定:(1)城市道路路面應當保持完好,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受損情形的,道路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2)城市道路的交通標誌標線、路緣石、止車石、無障礙設施、隔離柵欄、防護欄杆等設施應當規範設置,並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空缺、移位、歪倒、汙穢以及其他影響市容情形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或者更換。 (3)未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組織施工作業;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圍設施。 (4)禁止將維修或者清疏管道、溝渠等所產生的餘泥、汙染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開挖城市道路施工過程中臨時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餘泥、汙染物應當及時清理。 問:城市道路上存在大大小小各類井蓋,平時不起眼,但缺失的話卻會留下很大的安全隱患,《條例》有沒有關注到這一問題? 答:城市道路上分布著很多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各類地下設施井(箱)蓋、溝蓋,便利於設施的設備安裝、日常檢修和維護,但這些井(箱)蓋、溝蓋的損壞、缺失等,卻對公眾安全造成很大危害。近年來,因井(箱)蓋、溝蓋缺失造成使車輛傾覆、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規定: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各種井(箱)蓋、溝蓋,其產權人或者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定期檢查,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箱)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換、正位或者補缺;不能立即修復的,應當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措施。另外,為從源頭上減少問題的發生,《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各種井(箱)蓋、溝蓋。來源:揭陽日報網【來源:揭陽文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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