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上海市打擊侵權假冒領域辦案水平,搭建成員單位之間交流互動的平臺,上海市雙打辦組織開展了「上海市打擊侵權假冒『十佳案例』評選活動」。經各成員單位推薦申報、專業初審、集中評審等環節,評選出上海市打擊侵權假冒「十佳案例」。
十佳案例
01
被告人謝某某、趙某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某、趙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被害單位許可,在網際網路上開設「永恆之塔大師服」私服網站,向用戶提供從被害單位網站上下載的《永恆之塔》遊戲客戶端,並通過改變IP位址,使用戶在登錄遊戲後指向非法運營的「永恆之塔大師服」網路遊戲伺服器端。遊戲玩家向其購買遊戲商品等時,通過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雲支付平臺。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謝某某通過支付寶、比特幣、某雲支付平臺等方式共向被告人趙某某支付報酬148,491.87元。2017年4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謝某某在廣東被抓獲,到案後始終拒不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2017年5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浙江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向網絡用戶提供權利人的客戶端程序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制的侵犯計算機軟體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並作出如下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謝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撤銷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2013)鄂梁子湖刑初字第00033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中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二、被告人趙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判決後,被告人謝某某、趙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2
裁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為raf激酶抑制劑」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2019年1月,某醫藥保健有限責任公司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涉及發明專利「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為raf激酶抑制劑」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請求。該公司認為,上海某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網登載「索拉非尼」抗癌原料藥信息,在某國際製藥原料中國展的展板和發放的宣傳冊上宣傳原料藥「索拉非尼」的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市知識產權局通過涉案產品信息中記載的藥品通用名稱對應藥品信息權威工具書確定涉案產品的化學結構式,比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和涉案產品索拉非尼的化學結構,認定涉案產品落入請求人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請求人在官網上「公司產品」欄目展示涉案產品信息、在商業展會上分類展示產品信息、發放宣傳單頁,有推銷產品的目的,構成許諾銷售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侵犯。市知識產權局據此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的索拉非尼,並刪除進行許諾銷售的網站信息,銷毀印有侵權產品的所有宣傳資料。
03
假冒「NCPC」商標專用權氨苄西林案
2019年初,內蒙古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藥品(申報品名為氨苄西林)。因該批貨物為抗生素類藥品,在被海關風險布控後,上海海關隸屬外高橋港區海關查驗關員對該批貨物進行了細緻而周密地徹查,打開貨櫃門,幾十大桶的氨苄西林被雜亂的堆放在貨櫃內,且桶身上印有「NCPC」標識的標籤製作粗糙,具有重大侵權嫌疑。經「NCPC」商標權利人確認上述氨苄西林系侵權商品,並向海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2019年7月,根據公安機關商請,上海海關將案件及涉案貨物一併移交上海市公安局予以刑事偵辦。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作出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並對3名被告人作出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判決。
04
上海「5.09」跨境製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2013年以來,一些境外售假團夥在中東地區招攬200餘名分銷商,有組織、分層級、規模化地接收各類假冒「LV」「HERMES」「CHANEL」等品牌箱包、鞋履、手錶等商品訂單,並先後在多家公司,僱傭林某某等人以上述公司經營外貿業務為掩飾,由境外團夥向境內團夥提供資金,在廣東廣州、深圳等地通過詹某某等人組織生產或委託他人生產各類假冒商品,嗣後又勾結報關公司、物流公司,以「虛假報關」「真假混同」等方式將上述假貨批量運送出境,目的地主要涉及阿聯杜拜。2019年7月,上海警方歷經5個月縝密偵查,在境內上海和廣州、深圳等地成功搗毀制假窩點1處、囤假窩點5處,抓獲犯罪嫌疑人37人,查獲制假模具24個、假冒箱包服飾2.8萬件以及零配件、商標標識2.8萬件;同步聯合阿聯警方在當地抓獲外籍嫌疑人20人,扣押假冒品牌箱包、服飾、鞋履飾品2.2萬件,涉案金額近18億元。
05
上海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假獸藥案
2019年5月28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以涉嫌生產假獸藥對上海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進行立案。經調查,近年來該公司陸續生產了安宮康(聚維酮碘栓水溶性實芯緩釋護理栓)和20%聚醇醚碘溶液2個品種假獸藥,現場查獲的48箱安宮康(聚維酮碘栓水溶性實芯緩釋護理栓)和26箱20%聚醇醚碘溶液生產於2018年底。因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假獸藥的生產銷售憑證以備核查,也無法提供準確的生產銷售數據,其近年來生產假獸藥的總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最終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假獸藥74箱、沒收假獸藥標籤52張、並處罰款20萬元、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對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作出了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生產活動的行政處罰。
06
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BORDEAUX」地理標誌商標專用權案
2019年4月,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接到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在成都的某糖酒商品交易會上涉嫌侵犯波某多葡萄酒行業聯合委員會註冊商標(地理標誌集體商標)專用權。辦案人員隨即對當事人的經營地、倉儲等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侵權的違法事實,扣押了當事人涉嫌侵權的葡萄酒共計1608箱。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鑑於涉案商品數量較多、案值較大,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決定將該案移送浦東經偵支隊處理。2020年6月4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諸葛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07
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
2019年春節前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接到商標權利人貴州茅臺的舉報,反映在上海市多個區域出現了使用權利人「茅臺」、「MOUTAI」及相關圖形註冊商標的店招從事酒類銷售業務的商戶。據商標權利人介紹,由於「茅臺」酒每年產量有限、長期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故現階段在上海僅有16家專賣店,被授權許可在店招及裝潢中使用權利人商標。但上海市場目前存在大量商戶未經任何授權,擅自使用權利人商標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執法人員查明情況後,對涉案商戶制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32家商戶全部在規定期限內拆除了侵權標識,停止了侵權行為。同時,在檢查中還查獲部分商戶存在銷售假冒「飛天茅臺酒」違法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之商標侵權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最終對相關商戶處以沒收侵權商品並加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08
上海「1.24」跨境製售假煙案
2019年1月,上海警方會同上海菸草稽查部門,經一年縝密經營,在境外柬埔寨和境內上海、廣西、廣東、江蘇等地開展同步收網打擊,徹底摧毀橫跨「柬埔寨—越南—中國」的特大印刷包材、製作假煙、非法運輸、包裝打碼、批發分銷的犯罪網絡,抓獲犯罪嫌疑人50餘人,搗毀生產、倉儲等窩點18處,繳獲印刷機、打碼機等制假機器17臺,制假模板2000餘塊,假煙包裝紙200餘萬張(可製作75萬餘條假煙,價值7億餘元),成品假煙2.5萬條,散支煙4萬餘支。該案先後於2019年5月17日、7月19日、2019年12月5日移送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系全國首例在境外搗毀制假窩點的跨境假煙案件,是上海經偵系統首次「包機」押解境外逃犯的案件。
09
武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傳播權利人作品案
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總隊在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當事人在網際網路站「××視頻網」上登載移動客戶端軟體「××視頻」的安裝文件,供用戶在當事人網站下載後,通過移動信息網絡在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設備上安裝和使用。當事人在經營的移動客戶端軟體「××視頻」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權利人的《摩登家庭第十季》等27部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作品),並通過廣告等方式獲得經營收入。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了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總隊於2019年3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予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10
遊某、康某等十四人跨境網際網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系列案
2006年8月起,被告人遊某、康某、徐某等5人跨境售假團夥,為牟取非法利益,採取在境外創建售假網站、在境內採購並通過國際物流發送至境外的方式,銷售假冒「Nike」「Louis Vuitton」等註冊商標商品。遊某等人先後在上海、湖北等地建立客服中心,由遊某委託徐某負責創建、維護售假網站,並招募被告人謝某豐、徐某英等4人作為客服人員,在境外網站、論壇發布廣告招攬客戶;遊某等人獲取客戶訂單後,根據訂單需求安排殷某、陳某等5人在廣州、莆田等地採購、打包假冒品牌商品,並通過物流公司將商品發往境外。後通過銀行電匯、西聯匯款等渠道收取貨款。經鑑定,遊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犯罪金額為人民幣2566萬餘元。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青浦區公安分局分別對遊某、康某等5人,殷某、陳某等9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立案偵查。2019年4月10日、4月25日,青浦區檢察院、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分別對上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提起公訴。2019年8月23日、9月26日,上海市青浦區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均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遊某等十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四百萬至十五萬不等;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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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雙打辦、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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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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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侵權假冒領域案件怎麼辦理?上海市雙打辦公布上海市打擊侵權假冒「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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