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日),多家媒體報導「在山東東平縣斑鳩店鎮,多名女生稱遭地痞性侵,涉事女生從11歲到15歲都有。地痞誘騙初中女生在當地已是公開的秘密。」事情發生後,山東省公安廳、泰安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調查核實。
經當地公安部門調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文中所稱「晴晴」,出生日期為1999年2月3日,系康某之女)、解某某(文中所稱「小婷」,出生日期為2000年1月21日,系解某之女)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在某賓館住宿期間,黃某峰等人分別單獨與焦某某先後發生性關係,盧某欲強行與解某某發生性關係未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姦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東平縣公安局於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係時存在強迫行為,且焦某某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目前證據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有吸食毒品行為,依法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行政拘留。經後續偵查,鄭某、黃某武因涉嫌其它犯罪分別於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處理。
昨日,在多家網站報導「山東東平多名女生被性侵」事件後,東平縣委、縣政府立即成立由縣主要領導為組長案件處理小組:
①責令有關部門各司其職,迅速開展工作;
②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牽頭,對報導所反映的問題逐項展開調查,目前調查正在進行中;
③責令教育、公安等相關部門對全縣各中小學校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④成立由縣紀委書記為組長的涉案人員違規違紀情況調查組。如發現有執法人員失職、瀆職、徇情枉法,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⑤暢通信息渠道。及時發布對該事件的調查情況,讓社會各界了解事情真相。
姦淫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釋,該罪名已經併入強姦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