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滿洲裡、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現將修訂後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價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加強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作為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努力抓出成效。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教育內部審計機構要將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收費檢查和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清退違規收費,嚴肅處理和追究亂收費行為,確保我區教育事業健康順利發展。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
為加強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嚴格界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範圍
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願和非營利原則
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更不允許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併混合收取。高等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管理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自治區教育廳按照學校組織學生活動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兩部門共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學校不得將國家和自治區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四、嚴格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公示制度
學校要通過網絡、報紙、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將按規定權限批准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列入政務校務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學通知書中註明有關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五、強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監督檢查
高等學校要將規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堅決禁止侵害學生利益的行為。對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和超範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學校違規收取代收費等行為,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嚴禁學校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名義向學生亂收費。
六、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以下所列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為同類學校共性項目,收費標準為最高限額。各地區高等學校應本著易少不易多,易嚴不易寬的原則,根據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實際需要有選擇性地安排。高等學校除下列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外,因教育教學需要確需增加的其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應說明理由並報自治區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批准。
(一)服務性收費
1.學生宿舍上網費。按月繳費,每月15元(限時80小時),按時繳費,每小時0.5元(最小購買單位10小時);學校在保證學生完成教學任務規定的計算機上網之外,課餘時間為學生提供計算機操作和網際網路服務的,每生每小時收取2元上網(機)服務費。
2.證卡工本費。學校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校徽、圖書證、校園卡、就餐卡、醫療證、畢業證等各類證卡不收取費用,學生因丟失證卡而補辦的,不得超過其工本費的2倍收取。
3.檔案查證及翻譯費。學校應學生及家長申請,為已畢業(含肄業)的學生查閱其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等檔案資料,並提供有關書面證明的,可適當收取費用,每人次收費最高不超過每份10元,每增加1份收費最高不超過2元;需提供外語翻譯等勞務性服務的,其費用由學校按低於市場價的原則制定。特殊原因(如出國等)需要提供查閱檔案並提供服務的,按上述標準收取費用。
4.學校圖書館為學生正常完成課業提供本館資料檢索查詢等不得收費。
5.學校醫院收費按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學生自行車、機動車停放費,按照非盈利原則由學校自行確定。
6.課外遊泳、公共浴室、體育活動場館、校區觀光車等,應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由學校制定具體收費標準,並實行收費公示。
(二)代收費
1.學生體檢費。高校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專業要求,在校醫務室(所)、附屬醫院對入學新生進行體格檢查時可收取體檢費。(包括一般體檢、肝功、胸透、建立健康檔案、疾病健康教育、一次性耗材、採血費);預防接種費(學生自願項目)包括B肝疫苗、A肝疫苗、結核菌抗體檢測、結核菌試驗。收費標準不得超過現行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
2.教材費。高等學校按教學大綱或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為學生代購教材,可按學年或學期預收教材費。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軍訓服裝費。高等學校組織新生軍訓,可按國家規定統一為學生代購軍訓服裝,並按實際進價收取服裝費。
4.公寓用品費。高等學校為學生代購公寓用品,應在寄發學生錄取通知書時,註明代購公寓用品的項目與價格,供學生選擇,不得強制統一配備。
七、學校在收費前,需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內蒙古自治區經營服務性收費公示清單》,並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稅票,自覺接受價格、市場監管、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本規定中未做規定的收費,各學校不得自行收取。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開始執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教育廳聯合印發的原《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規定》(內發改規範字[2014]2號)同時廢止。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