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掉入二手車交易陷阱,怎麼辦?

2020-10-20 溮河政法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畢俊

近幾年,二手車因價格實惠日益受到消費者青睞。然而,由於消費者購車經驗不足、個別二手車企業管理不規範、部分中介機構經營不誠信等因素,二手車消費維權案件出現了較快的增長態勢,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二手車市場管理秩序。《法治日報》記者選取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結的4起涉及二手車交易案件,通過以案釋法,揭示二手車交易中存在的違規行為,並提示消費者增強風險意識,一定要在正規的二手車市場進行交易,出現問題及時維權。

隱瞞車輛重大事故解除合同退一賠三

2016年1月6日,劉某某與某二手車公司籤訂舊機動車交易合同,向該公司購買奧迪A4L轎車一輛,二手車公司承諾該車輛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燒車,劉某某依約付清全款。後在使用過程中,劉某某發現車輛狀況異常,經查詢該車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隨後劉某某訴至新吳區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籤訂的舊機動車交易合同,返還購車款233000元,並按三倍購車款699000元予以賠償。

法院查明,該案涉二手車共計發生過4次事故,其中較為嚴重的兩次事故,維修費分別為23869元、33700元。僅在2014年7月的一次維修中就進行了左前、後門整形油漆,更換了元寶梁、左後羊角與軸承上控制臂(直、彎)、輪胎及鋼圈等近20個項目。二手車公司在銷售時向消費者承諾沒有事故,甚至事後在接受電視臺相關節目採訪時,二手車公司員工仍以種種理由試圖證明車輛沒有進行過拆裝。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案涉車輛的維修項目和維修金額可以認定,該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二手車公司隱瞞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並對消費者作出車輛未發生過重大事故的承諾,系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因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同時二手車公司向劉某某賠償三倍購車款。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汽車作為高速行駛的危險性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較為嚴重的事故,即使事後對車輛進行了維修,但由於零部件的更換以及未更換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擊影響,必然會對車輛安全性能造成影響。如果將發生過重大事故的車輛出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無異於將消費者置於危險的境地,因此,對於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的事實,二手車公司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而本案中,二手車公司不僅未告知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的事實,反而隱瞞車輛相關情況,作出不合實際的承諾,騙取劉某某的信任,導致劉某某產生錯誤認識。其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應當以三倍價款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售賣車輛裡程異常未作檢測退車賠錢

某4S店在二手車網站上發布了一輛2012款斯柯達昊銳汽車的信息,基礎信息欄中第一項載明表顯裡程為8.8萬公裡,同時該4S店官方網站上承諾對所售二手車有「110項專業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查詢」等內容。2016年12月9日,李某與該4S店籤訂了《舊機動車轉讓合同》,合同載明,購車價款115500元,汽車裡程表當時顯示88250公裡。當日,李某向4S店支付預付款1萬元。

次日,李某通過第三方平臺查詢得知該車實際裡程數超過14萬公裡,與4S店宣傳的裡程數及車輛裡程表顯示的裡程數完全不符。後李某訴至新吳區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車預付款並以一倍車輛價款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車輛的行駛裡程與表顯裡程確實不一致,且存在先多後少的情形。4S店作為專業汽車經銷商,未對案涉車輛裡程數是否準確進行檢查,明知裡程表異常也未向李某披露真實情況,該行為構成欺詐。故判決4S店賠償李某某一倍車款115500元。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車輛裡程數系決定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意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一般消費者會認為車輛的表顯裡程即為真實裡程數。但4S店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應對所出售的車輛裡程數是否準確進行檢查、確認,並明確告知消費者。本案中,某4S店不僅未對出售車輛的裡程進行檢查,甚至明知裡程表異常也不告知消費者,構成欺詐。同時,考慮到案涉車輛為二手車,且李某僅要求主張車輛價款一倍賠償,以及案涉車輛實際裡程與表顯裡程的差異程度,遂作出以上判決。

網上宣稱專業檢測隱瞞車況理應賠償

2018年5月,王某通過某二手車網上銷售平臺以30.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寶馬牌二手車。該二手車網絡銷售平臺在網絡上發布大量廣告,宣稱擁有專業檢測團隊、幾百項車況檢測,所售車輛均為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的車輛。正是因為該網站的宣傳,王某才決定購買車輛。

購車後不久,王某發生車輛事故,在維修的過程中得知案涉車輛曾經發生過保險事故,保險理賠金額達23萬餘元,遂訴至新吳區法院,請求撤銷合同並要求二手車銷售公司三倍車價對其賠償92.4萬元。

法院查明,案涉車輛確實在王某購買前發生過多次重大事故,其中一次事故傷及車輛主要架構。同時還發現該二手車網絡銷售平臺所謂有幾百項車況檢測也並沒有真正落實,某些車輛只是由有經驗的汽修師傅進行查看後便進行銷售,並沒有嚴格的檢測程序。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手車銷售公司是專業負責二手車銷售的企業,應對其銷售車輛的車況有清楚認知,類似於傷及車輛主要架構的重大事故是二手車銷售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而二手車公司未經嚴謹檢測即承諾所售車輛無重大事故,系對車輛真實情況的隱瞞,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決該二手車銷售公司以三倍車款的金額對王某進行賠償。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近年來,二手車網上銷售平臺如雨後春筍般層出不窮,網上銷售平臺往往有著華麗的宣傳,但實際擁有檢測能力或能夠真正落實各項檢測的平臺並不多,最終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這也提醒我們,不能輕信網絡宣傳,應儘量實地驗車再作決定。

以舊充新二次出售構成欺詐三倍賠償

2017年2月,毛某某在某誠公司購買「林肯」牌汽車一輛,並按約支付了全部購車款649400元。2018年初,毛某某在4S店辦理車輛保險時發現在其購買案涉車輛前該車已經辦理過車輛保險,經進一步查詢,得知案涉車輛曾登記在案外人王某某名下辦理車輛行駛證並由王某某使用及購買車輛保險。毛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某誠公司賠償其三倍購車款19434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毛某某所購買的車輛為案外人王某某有意購買同款車輛無貨時,由某達公司從某誠公司調購,且王某某已向代辦公司支付了車輛首付款、辦理了銀行貸款及交強險、商業險、臨牌等費用,且還開具了購貨方名稱為王某某的發票,並辦理了車輛臨牌,視為案涉車輛已實際交付。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誠公司作為案涉車輛銷售商,應當明確知曉所出售的車輛維修、使用及車輛初始狀態等基本信息,並據實告知車輛買受人。而某誠公司隱瞞案涉車輛已經銷售並交付過,將案涉車輛當作新車賣給毛某某,該行為構成欺詐,最終法院判決某誠公司賠償毛某某三倍購車款1943400元。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對於何為新車,按照一般消費者的心理,指的是全新、未經使用、未經維修的車輛。案涉車輛系已經銷售並交付過的,並非新車。某誠公司「以舊充新」的行為構成欺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規集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治微評

□ 胡勇

隨著私家車擁有量的快速增長,二手車市場也出現快速發展的勢頭。然而,因為經營者誠信意識淡薄、監管存有漏洞,二手車銷售中欺詐行為時有發生,相關訴訟呈現多發態勢。

汽車零部件技術複雜、瑕疵隱蔽性較強,一般消費者很難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隱患等問題。一些二手車銷售商便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偽造行駛裡程、或隱瞞曾因事故而大修的經歷,矇騙、欺詐消費者,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況下進行消費行為。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一些二手車銷售商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為了賺取不義之財而將法律規定、誠信意識、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社會責任等統統拋置腦後,只要能把車賣出去、把錢賺到手,就不惜花言巧語、隱瞞實情、損害消費者利益。另一方面,由於二手車市場快速發展,執法尚存在漏洞、監管也相對薄弱,給了個別無良二手車銷售商以可乘之機。因此,在對二手車銷售商大力開展普法宣傳、誠信教育的同時,還應當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管力量,強弱項、補短板、堵漏洞,對二手車銷售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來源:法治日報·社區版

編輯:席鋒宇 常煜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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