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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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肇慶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0
第五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肇慶市端州區肇慶大道;星湖校區:肇慶市端州區星湖大道。郵編:52606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並頒發肇慶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內錄取批次:本科:第二批本科批次;專科:第三批A類。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可預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於調節各省(自治區)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錄取進度和專業實際情況安排。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各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比例不高於105%;廣東省專科批次、省外各批次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原則,學校對投出檔案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隊,先考慮高分考生的志願,按其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擇優錄取,錄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專業志願,以此類推至最後一名進檔考生。考生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我校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分數優先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併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外語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條廣東省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按一定比例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總分=文化課成績´40%+術科成績´60%;體育類專業:總分=文化課成績´50%+術科成績´50%。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廣東省以外省份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按「專業分數優先」原則,即按統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術科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 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錄取專業時以加分後的總分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內蒙古錄取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九條 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的招生辦法按國家普通高校聯合招生辦公室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廳〔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一條旅遊管理、廣播電視學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請男身高低於4125px、女身高低於3950px的考生慎重報考。體育類、舞蹈類專業因用人單位要求,請男身高低於4200px、女身高低於3950px、裸眼視力低於4.7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視具體情況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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