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必考知識點之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

2020-12-17 點滴生活2020

今天跟大家說說法考中民法必考的知識點——擔保責任。

我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二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

我們先來看看擔保法是如何規定的。

第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

第一、承擔擔保責任時的具體作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才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保證責任是補充性的;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向保證人追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不能拒絕。但債權人向保證人追償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求償。

第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為由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三、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能由當事人約定。

第四、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都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便債務人放棄該權利的,保證人仍享有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享有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即便債務人放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

第五、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已經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都可以向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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