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半個多月,距柳玉坤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就要滿1年了,但他仍未拿到相應賠償。
現年60歲的柳玉坤,已不再是河南昂發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2001年6月,他在總經理任上被以涉嫌貪汙罪刑事拘留,半年後,案件撤銷。但直到近8年後才得到撤案決定書。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書顯示,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向柳玉坤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552.9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返還扣押的房屋所有權證2本等53項證物。決定書落款是2013年12月16日。
4500多元、53項證物,賠償為什麼拖了快一年?
撤案決定書8年後才送達
2001年,柳玉坤在河南昂發實業有限公司任總經理。這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企業,1997年由鄭州市軒轅陶瓷有限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成立。前者,是由新鄭市商貿局下屬一公司與香港一家公司投資註冊的。
柳玉坤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先是新鄭市觀音寺鎮的幹部,後在當地玻璃棉廠做廠長,因為懂技術和管理,當上了軒轅陶瓷公司的副總經理、昂發公司的總經理。
改變在2001年2月發生。鄭州中院審理查明,當時,昂發公司有人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柳玉坤貪汙公司巨額財產。6月,舉報信又被投到了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6月5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柳玉坤涉嫌貪汙犯罪線索清楚、具體,決定受理該案並進行初查。
10天之後,柳玉坤被以涉嫌貪汙犯罪刑拘。6月29日,柳玉坤取保候審。
「7月10日,在我和家屬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搜查了我的辦公室和住處,還拿走了重要的東西。」柳玉坤說。
鄭州中院查明,7月10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提取了軒轅陶瓷公司房屋所有權證等物證53項。這其中,包括公司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兩本、房屋他項權證原件3本。
鄭州中院認定,當天,新鄭市檢察院進行搜查時,沒有搜查證,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決定書還顯示,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已確認53項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
柳玉坤表示,2004年之後,他前往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直到2009年才返回家鄉打聽案件結果。他被告知:案件早在2001年就被撤銷了。這個時間甚至在他離鄉之前。
鄭州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2001年12月21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已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12月29日,柳玉坤被解除取保候審。檢方認為柳玉坤沒有涉嫌貪汙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可是,直到將近8年後,2009年4月27日,撤銷案件決定書才送達給了柳玉坤。
刑拘超出法定羈押期限4天
2011年4月,柳玉坤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違法刑事拘留為由,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在新鄭市人民檢察院看來,檢方的做法並未違規。檢方認為,6月15日,檢方對柳玉坤立案偵查,當天刑事拘留,6月29日變更為取保候審,拘留時間14天,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沒有超限,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
2012年1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維持了這一決定。
對此,柳玉坤並不服氣,隨後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鄭州中院審理認為,根據當年適用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採取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沒有證據證明在其案件初查期間,柳玉坤具有自殺、逃跑,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情節。」鄭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書載明,新鄭市人民檢察院違反了1979年刑訴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