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武漢金凰假黃金謎案中,長安信託與人保財險的保險合同糾紛又有了新進展。10月12日,一則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及其武漢分公司被判對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賠償其人民幣8.21億元的消息「刷屏」。
對此,北京商報記者向法律專業人士求證獲悉,上述信息屬於誤讀——判賠8億元僅為原告請求,陝西高院的判決尚未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而是僅僅解決了一個程序性問題,亦即管轄權的判定。不過,業內人士也表示,武漢假黃金案中所暴露的保險行業合規風險漏洞不容忽視,這可能使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承保風險,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最終影響保險行業的形象與發展。
「八億賠償」實屬烏龍 律師:僅裁決管轄權問題
近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其後,關於「人保財險和人保財險武漢分司作為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人保財險將對長安信託賠償8億元」的消息甚囂塵上。
「該則消息屬於對《裁定書》斷章取義的誤讀」,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郭玉濤介紹稱,《裁定書》全文只解決了管轄權問題,而未進行實體判決,「而人保財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應賠償多少錢並未被提及,最終審理結果如何還現在還無法確定。」
北京商報記者查閱《裁定書》也發現,所謂「8億元賠款」,實際上僅是來自於一審原告長安信託向一審法院起訴的請求:判令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共同賠償其人民幣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而所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中,所「駁回」的是人保財險向陝西高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該異議理由是「長安信託只是作為接受案涉保險合同履行的人,並非合同的權利主體,無權依據案涉保險合同提起訴訟。」同時,《裁定書》對此的裁定意見為:「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提出的長安信託對其沒有訴權的問題,不屬於管轄權異議審查範疇,本案不予涉及。」
同時,也有法律人士認為,針對西安中院一審裁定中關於「擔保」的論述,在陝西高院二審裁定中明確指出:「一審裁定將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表述為提供擔保,該表述有誤,應予糾正」,表明其認可案件性質為保險合同糾紛:「此前有觀點認為,人保財險在本案中應承擔擔保責任的觀點,法院並不認可。該意見更有利於人保財險一方。」
總裁回應不賠百億大案 折戟信保並非年內首次
武漢金凰案的導火索,是今年2月,東莞信託因武漢金凰2019年底信貸逾期兌付,向法院申請對後者抵押品展開清算,發現本應是上海黃金交易所AU999.9的標準金,只是表面鍍金的銅合金贗品。
假黃金曝光後,由金凰珠寶發行並許諾年收益最高10%的「東莞信託-金凰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徹底破產。民生信託、東莞信託等身處黃金質押融資鏈條上的十多家金融機構立刻如坐針氈。
有媒體報導,民生信託即刻向法院申請「開箱」檢驗,此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部分質押黃金進行了查封。今年5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評估檢測機構對存放於工商銀行武漢水果湖支行保險箱的2990KG黃金進行現場評估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質押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險單約定。這證明金凰珠寶抵押的金條也是膺品,跟東莞信託的檢測結果一致。
6月初,東莞信託、民生信託和長安信託紛紛對金凰珠寶提起訴訟,並向為其承保的「人保財險」索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強調,保險期間只有對火災、雷擊、盜竊等六類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目前,此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由於案情重大,湖北省還專門立了「專班」來解決問題。
「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武漢金凰用虛假黃金來投保涉嫌保險詐騙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正開展刑事偵查。武漢金凰以虛假黃金來投保,不屬於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根據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或可以撤銷解除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8月24日,在人保集團2020中期業績發布會上,人保集團副總裁、人保財險總裁謝一群回應武漢金凰假黃金案件時如是表示。
據了解,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承保的是財產基本險,與武漢金凰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為在銀保監會正式備案的《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下稱標準保險合同),約定了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和財產基本險的屬性等內容。人保財險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只對火災、爆炸、雷擊、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盜竊、搶劫等六種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不過,郭玉濤分析表示,從《裁定書》內容看,人保財險方面的免責說法較為片面,因為在標準保險合同之外,雙方還籤訂了一份特別約定清單,這個清單寫明:「本保單項下涉及的保險標的是足金黃金金條,如果保險標的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不符合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的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也認為,這形成了一種類似於「抽屜協議」,相當於用財產險的殼承保了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存在違規承保嫌疑。
實際上,這並非年內人保財險首次因信保相關業務惹來爭議。今年5月,人保財險陷入「關停助貸部門」的輿論風波,玖富起訴人保財險,索要23億元服務費;此外,據人保財險2019年年報披露,企業財產險和信用保證險是其七大業務中綜合成本率最高的兩項業務,分別達到了105.8%和121.7%,且年報中有「部分分支機構仍存在執行法律法規不到位的情況,給本公司經營帶來違規風險」的表述。
逃避責任成騙局「溫床」? 多方圍堵合規風險缺口
雖然被判八億賠款被「闢謠」,然而,武漢假黃金案中體現出的保險行業合規風險的「沉痾」仍然不容小覷。
郭玉濤介紹稱,針對黃金提供的保險產品在全國各地都有所開展,但很多承保的保險公司根本不去查看黃金是否真實、是否足額、是否足量、是否在約定的地點保管等問題,就隨意出具保單。「因為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都知道這個黃金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不會承擔太多保險責任。甚至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知道存在故意以黃金實施詐騙的或者法集資行為,卻想用這種方式逃避自己的責任。」他直言道。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稱,當前我國保險實務中有保險公司對特別約定條款核保不謹慎,結果落入某些人精心設置的圈套;也有保險公司是出於迴避保險條款監管的目的,通過特別約定附加的方式來承保那些不被允許承保的風險,形成事實上的套馬甲現象。「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使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承保風險,也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保險行業的形象與發展。」對於可能帶來的風險,李文中表示了擔憂。
那麼,如何應對這些風險?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指出,首先,信用保證險業務要負責的是違約的結果,而一般不必論及過程,所以財險公司要格外關注欺詐和意願因素;其次,先進的司法部門對保單爭議條款一般會採用簡單和普適性解釋、上下文結合推斷、反映真實現實需求等原則,這在英美對新冠疫情相關保單爭議的判例有充分反映,因此,保險公司要重要評估保險合同表述的準確性,儘量嚴密且明晰地表述除外責任;最後,保險公司也要加強內部控制,尤其對於巨額風險暴露。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郭玉濤還指出:「現在很多財產保險公司在合同裡約定了『受益人』,如本案中將長安信託公司約定為單一受益人;但受益人概念僅存於壽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才能行使權利,而不存在於財產保險合同中。所以財險合同中,受益人到底有什麼權利、有什麼義務根本就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同時往往也沒有合同裡的約定,概念模糊,客觀上會對受益人的權利產生重大損害。」
除了引發學界探討外,武漢假黃金案無疑也給保險公司敲響了警鐘。謝一群也坦言,公司有進一步加強合規風控管理的空間。未來,公司將加強風控體系的建設,落實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管理,強化從整體風險偏好向承保業務、投資業務風險限額的分解,針對高風險業務實施風險敞口和限額管理,同時實現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融合,發揮業務引導和風險約束的作用。
「同時,公司還將提升數位化風控合規能力的建設,嚴格、系統、剛性地約束和推動風險管控的前置;此外,也將進一步強化對重點領域風險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公司加強對類金融業務、應收保費和現金流、合規等重點領域風險的監控和應對等。」謝一群如是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