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意味著男女雙方願意攜手面對未來,共同組建一個幸福美滿的小家。但同時結婚也意味著車子、房子、票子,生活、情感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之上,才會更加堅固,這就好比地基對於房子的作用一樣。
可是,對於現在的年輕人而言,想要達到這些物質條件並不不容易。其一受教育時間長,大學畢業基本都已經二十二三,到達結婚年齡事業才剛剛起步,大多數人很難攢到錢;其二,房價實在是太貴,工資上漲得節奏難以跟上房價的大跨步,別說是剛畢業的大學生,連自家的父母恐怕都難以承受。此時,父母就不得不為孩子的幸福增磚添瓦,在婚前為孩子購置好結婚的裝備,甚至搭上自己大半輩子的積蓄或全款、或首付為孩子買房買車。一不小心,小兩口也成了有資產的人。
可問題來了,婚姻並不總是一帆風順,如果中途變故雙方離婚,這些所謂的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就成了最大的問題,到底應該如何分配?還是一人一半,會不會有失公允?別急,2019年新婚姻法規定已經出臺,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是否合理。
第一個要說的就是上面提到的問題,男方婚前購買的車房應該怎麼辦。這裡我們說的主要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車房,因為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房貸,肯定都有份兒。在以前,夫妻離婚時,我們主要看房產證上是否有女方的名字,而並不關注這個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所以,很多家庭在組建之初,女方為了給自己謀求權利和保障,往往會要求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然而,這種方面將在2019年失效,也就是說,如果在2019年辦理離婚手續時,對房產的分割不會再以房產證上是否有女方的名字為依據,而是看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所得,換句話說,只要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即使離婚,房子也仍然歸男方所有。同樣,如果房子是女方婚前全款購買,男方同樣沒有分割房產的權利。
第二個是關於個人繼承所得。法律規定,遺產繼承,如未立遺囑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若立有遺囑,需遵照遺囑執行。如果男女雙方,任何一方父母去世之後留下遺囑,表明自己名下的所有財產歸自己子女所有,則這部分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將無權要求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第三個是個人賠款或補償。我們都知道,在我們平時所交的五險一金裡面包含一種工傷保險。在我們的工作過程中,難免會有工傷等意外的發生,尤其是從事特殊工種的男性,工作往往非常危險,很容易在工作中發生以外。此時,因工傷所得的醫藥費歸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辦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任何一方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對此項金額進行分割。
第四個方面是個人的私人物品。這主要指個人平時吃穿用度的東西,比如衣服、褲子、眼睛等,這些都是個人的私有物品,不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項目之中。
以上就是婚姻法關於離婚的最新規定,合理合法的劃分了男女雙方財產的歸屬。本人覺得更有道理、更遵循了財產本身的歸屬。比如婚前全款購置車房這一項的更改就非常合理,畢竟父母一輩子的心血錢,不容易,該是誰的就是誰的,男女平等,不要光想著圖別人便宜,你呢,覺得婚姻法這樣改有道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