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般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沒有固定履行期限的,是屬於無故意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能會不續籤的,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繼續續籤算不算解約?
下面由蔣冰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繼續續籤算解約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籤的,不能視為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籤的,不能視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勞動合同終止處理。用人單位不續籤勞動合同,要給予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