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辦費;
2. 介紹費;
3. 居間費;
4. 推薦費;
5. 經紀服務費。
佣金是合法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對此明確: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佣金的特點一是佣金是商業活動中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
二是經營者支付佣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須如實入帳。
支付佣金的帳務處理借:銷售費用-佣金 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萬元
支付佣金的稅前扣除比例按照所籤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只是保險企業佣金比例按照18%允許扣除。
支付佣金的證據鏈1. 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2. 關於佣金的協議或者合同(若是在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約定了,則無需單獨提供);
3. 銀行付款證明(支付境內個人的可提供現金收據等);
4. 關於佣金付款結算進度的說明;
5. 佣金收取方開具的佣金合法單據比如佣金發票等;
6. 佣金收取方資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明及資格證書等;
7. 佣金計算分配表等。
參考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籤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籤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帳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72號)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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